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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
205項權力授予一線檢察官

2016-07-19 19:2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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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重慶7月19日電(記者 朱薇)重慶檢察機關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中,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梳理出各業務條線304項案件實體決定權和程序處理權,把其中的205項權力授予檢察官獨立行使,一般案件辦理從過去的檢察官、部門負責人和檢察長的“三級審批”變為檢察官一人的“一錘定音”,突出了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

據了解,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是此輪檢察機關司法改革解決行政化問題的重要內容之一,針對過去案件辦理過程中層層請示彙報名為集體負責、實際無人負責等問題,按照中央、重慶市委和最高檢的部署,重慶檢察機關堅持問題導向,改變固有檢察權分配格局,在有序放權、構建立體監督體系、剛性追責機制等方面積極穩妥推進符合司法規律的改革實踐。

重慶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楊洪廣介紹説,我們梳理出各業務條線304項案件實體決定權和程序處理權,把其中的205項權力授予檢察官獨立行使,一般案件辦理從過去的檢察官、部門負責人和檢察長的“三級審批”變為檢察官一人的“一錘定音”,突出了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改革試點後,80%的普通刑事案件由檢察官做出決定,事務性文書籤發、延長辦案期限、提前介入、風險評估、快辦機制啟動等程序性事項均由檢察官直接處理,審查起訴案件期限平均減少13天,結案率同比提高14.3個百分點。

為了消除改革試點啟動之初社會對“放權”給檢察官後可能出現的“權力失控”、確保檢察官“有權不任性、用權受監督、有錯必追責”,重慶檢察機關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為總綱,結合實際制定了權力清單、崗位職責、履職監督、司法責任4項核心制度,以及辦案組織、領導辦案、檢察官聯席會議、檢委會決策諮詢、司法檔案5個配套辦法,構建了“1+4+5”的司法責任制度體系,保障“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落實到位。

“放權不是放任、監督不可缺位。”渝中區檢察院檢察長夏陽説,我們為每一名檢察官建立司法檔案,一人一檔,客觀記錄檢察官辦案數量、質量、規範、效率、效果等內容,特別是質量評查、司法規範化檢查、案件督查督導、責任追究等體現辦案業績和司法能力的相關內容,每個季度定期公示,作為對檢察官考評的依據、監督的手段、追責的基礎。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實習生 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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