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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制度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2016-07-20 07:35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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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保護創新 又要防範風險
依靠制度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信息化時代金融業創新的體現,近年來在我國得到快速發展。互聯網金融直接面向小微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以直接金融為核心競爭業態,使金融的資金融通功能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得到有效發揮。但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並未降低金融活動的風險,相反,互聯網的快捷性和大眾化在一定程度上還給金融活動增加了新的風險。這就要求我們將互聯網金融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依靠制度保護創新、防範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相對於傳統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呈現出一些新特徵。比如,交易成本低。依託移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手段,互聯網金融改變了交易互動模式,使得小規模、分散化的金融交易更易處理,體現出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優勢。然而,這種金融模式也將許多低風險承受者納入金融體系中,這些低風險承受者在享受金融紅利的同時,也放大了金融風險。再如,成長週期短。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從孵化期到成熟期的成長週期大大縮短。以P2P(個人對個人)行業為例,我國P2P行業的發展只有短短幾年時間,但2015年全行業成交額就達到萬億元,P2P平臺則超過2000家。在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相對滯後的情況下,互聯網金融行業這種快速的大範圍“野蠻生長”,導致潛在系統性風險較高。

與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快速發展狀況相比,相關制度和法律的制定與完善工作相對滯後。比如,對P2P行業和股權眾籌的監管還存在較大空白,長期缺乏較為明確的行業準則;相關企業的信息披露機制並不健全,如何處理信息披露不實的情況也沒有統一規定;對如何保護投資者還沒有推出有效舉措;等等。制度建設上的滯後阻礙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當前,我們應堅持審慎態度,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控制系統性風險,通過完善制度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創新監管體系。針對分業監管難以應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監管空白問題,應考慮建立綜合性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這種綜合性監管體系在P2P領域可以考慮以銀監會為主導,在股權眾籌領域可以考慮以證監會為主導,同時以其他部門為協調機構,並實現監管信息與數據共享。應秉持開放監管原則,堅持事中、事後監管並重理念。堅持開放監管、降低金融行業的準入門檻,並不意味著監管不作為,而是要建立動態監管體系,監督行業整體風險,並及時發現個案風險。監管部門應善於借助行業自律組織的力量,及時發現行業裏的問題並妥善依法解決。

建立強制信息披露機制。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産生的信用風險是互聯網金融的主要風險,建立強制信息披露機制是保護小微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環節。對於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經營、資産、財務等方面的狀況,以及其他可能會影響投資者、消費者是否選擇該公司的信息,均應強制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到位甚至存在信息欺詐的,應明確相應法律責任,促使互聯網金融企業合規經營、誠信經營。同時,應建立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借助大數據和雲計算技術對行業風險作出有效、準確的評估和預警。

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保護投資者是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要實現的重要目的。應建立專門的投資者分類制度,對不同類別的投資者設定不同的投資限額。允許具有較高風險承擔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參與具有較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對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較低的個人投資者,對其投資額度進行限制,避免投資風險超過自身承受能力。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領域糾紛解決機制,確立合理的糾紛解決程序,以高效、便捷地保護投資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楊東)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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