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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金徽酒、國泰君安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2016-08-26 20:47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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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對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徽酒或發行人)及其首發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簽字保薦代表人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金徽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於2015年6月24日通過發審會審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招股意向書。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説明書中披露了歷年的利潤分配情況,並承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歸新老股東共享。之後,發行人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5年利潤分配事項,並於2016年2月3日發放現金分紅款5,880萬元。發行人發生利潤分配重大會後事項時,未主動向我會履行告知義務,擅自改動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説明書中利潤分配相關信息並對外刊登。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説明書》第七條的規定,並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對金徽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國泰君安在保薦金徽酒首發項目過程中,向我會提交的會後事項承諾函中未如實説明發行人2015年利潤分配情況,對發行人實施分紅事項,未主動向我會履行告知義務。上述行為違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六十八條規定,我會對國泰君安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郝彥輝、張斌採取“6個月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的行政監管措施。

申報律師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申報會計師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向我會報送的會後事項承諾函中未説明發行人2015年利潤分配情況。我會發行主管部門已就上述事項對相關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字律師和會計師進行了約談提醒。

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申請文件一經申報,即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法律責任,如發生應予披露事項,應向我會書面報告,不得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仲介機構應履職盡責、審慎核查,確保出具的專業意見真實、準確、完整。

我會將嚴格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工作要求,在發行監管工作中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仲介機構勤勉盡責,對發行人、仲介機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全面提高股票發行企業信息披露質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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