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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

2016-08-27 20:28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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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2011年黑龍江北大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大荒)的全資子公司北大荒鑫亞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大荒鑫亞)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偽造合同等方式在亞麻交易中虛增2011年度利潤約1,600萬元,在水稻交易中虛增2011年度利潤3,524萬元,導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北大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5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北大荒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楊忠誠(時任北大荒副總經理、北大荒鑫亞董事長)、白石(時任北大荒鑫亞總經理)等6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對9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同時對楊忠誠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白石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宗內幕交易案中,張某業是山東江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泉實業)擬進行重大資産重組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周繼和與張某業聯絡頻繁,周繼和控制使用本人賬戶及他人賬戶交易“江泉實業”,獲利約1,264萬元。周繼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周繼和沒收違法所得約1,264萬元,並處以約1,264萬元罰款。

1宗法人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及內幕交易案中,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林某是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聚環保)擬非公開發行股票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2014年9月28日晚,北京市大地科技實業總公司(簡稱大地總公司)董事長于洋與林某接觸後電話指示大地總公司證券部經理周某雲使用由大地總公司實際控制和使用的“周某雲”賬戶買入“三聚環保”240,000股。此外,大地總公司利用“周某雲”賬戶于2013年8月7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間還交易了“廣發證券”、“易食股份”等股票,共獲利約1,582萬元。大地總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及第80條規定,大地總公司時任董事長于洋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第208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大地總公司內幕交易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對於洋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大地總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賬戶交易股票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約1,582萬元,並處以約1,582萬元罰款,對於洋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1宗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中,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22日期間,厲建超在擔任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郵核心優選基金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使用其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先於中郵核心優選基金1至5個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于1至2個交易日買入、賣出與中郵核心優選基金投資的相同股票,累計趨同交易金額約9.1億元,累計趨同交易獲利約為1,682萬元。厲建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2004年6月1日施行)第18條、《基金法》(2013年6月1日施行)第21條第(6)項,構成《基金法》(2004年)第97條和《基金法》(2013年)第124條第1款所述行為。依據《基金法》(2013年)第149條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3條第(6)項、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我會決定對厲建超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此案涉嫌刑事犯罪,我會已于2014年1月23日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10月29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厲建超涉案期間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0條第1、4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法判處厲建超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700萬元。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6年4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始終堅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市場運行秩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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