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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慈善組織登記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08-30 20:12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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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慈善組織登記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開始施行,為切實做好慈善組織登記等工作,依據《慈善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有關登記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慈善法》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受理慈善組織的設立申請,並根據申請人所選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形式,按照有關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發起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設立申請書應當明確提出設立慈善組織的意願,以及該組織符合《慈善法》規定的慈善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等情況的説明;章程中有關財産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附件1),終止和剩餘財産處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後的剩餘財産,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的規定。

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慈善法》第九條以及有關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審批時限應當符合《慈善法》第十條的要求,負責人應當符合《慈善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於直接登記的有關規定,在有關登記管理條例修訂完成前,穩妥開展慈善組織直接登記試點,並參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及配套政策,明確黨建工作機構,規範外事、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切實加強綜合監管。

各地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意見》的規定,對屬於直接登記範圍且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通過試點,逐步按照直接登記社會組織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四、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慈善組織登出時,應當要求慈善組織按照《慈善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算,處置清算後剩餘財産。清算結束後,再依照有關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五、登記管理機關對依法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發給或者換發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由我部統一制定印製標準(附件2、3、4)。

六、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分為正、副本,由我部統一制定印製標準(附件5)。

七、根據行業協會商會脫鉤進展情況,我部統一制定了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後登記證書印製標準(附件6)。

八、內蒙古、西藏、新疆等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自行印製證書的自治區,可按照本通知五、六、七條規定的印製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請各地按照上述要求抓好落實,確保慈善組織登記、認定以及公開募捐資格許可工作穩妥有序開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

1.慈善組織章程關於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參考樣本)

2.社會團體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登記證書印製標準

3.基金會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登記證書印製標準

4.民辦非企業單位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登記證書印製標準

5.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印製標準

6.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登記證書印製標準

民政部
2016年8月2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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