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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清費減負優化發展軟環境措施的通告

2016-09-08 09:03 來源: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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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清費減負優化發展軟環境措施的通告
(第3號)

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貫徹落實全省軟環境建設會議精神,建設優良的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省政府決定,再推出13項清費減負優化發展軟環境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一、規範和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項)

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不得超過12%;各市(州)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具體辦法,由市(州)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程序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生産經營困難企業除可以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以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暫按兩年執行。

二、清理規範政府性基金收費項目(5項)

(一)取消、停徵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1.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2.將育林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

3.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併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産企業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製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範圍,繼續推動散裝水泥生産使用。

4.將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合併為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具體徵收政策、收入劃分、使用範圍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以上四項措施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二)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

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三、擴大9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徵範圍(1項)

自2016年5月1日起,將國家現行對小微企業免徵的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涉及我省的國內植物檢疫費、拖拉機號牌(含號牌架、固定封裝置)費、拖拉機行駛證費、拖拉機登記證費、拖拉機駕駛證費、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費、漁業船舶登記(含變更登記)費、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費、計量授權考核費9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免徵範圍擴大到所有企業和個人。

四、降低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1項)

降低省內“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每千瓦時下降0.18分錢;躉售“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電價同幅度下降。自2016年6月1日起執行。

五、降低銀行卡刷卡手續費(5項)(一)降低發卡行服務費費率水平。

發卡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由現行區分不同商戶類別實行政府定價,對借記卡、貸記卡(含準貸記卡,下同)執行相同費率,改為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並對借記卡、貸記卡差別計費。費率水平降低為借記卡交易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35%,貸記卡交易不超過0.45%。

(二)降低網絡服務費費率水平。銀行卡清算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由現行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定價,改為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分別向收單、發卡機構計收。費率水平降低為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065%,由發卡、收單機構各承擔50%(即分別向發卡、收單機構計收的費率均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0325%)。

(三)調整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封頂控制措施。發卡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借記卡交易單筆收費金額不超過13元,貸記卡交易不實行單筆收費封頂控制。銀行卡清算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不區分借、貸記卡,單筆交易的收費金額不超過6.5元(即分別向收單、發卡機構計收時,單筆收費金額均不超過3.25元)。

(四)對部分商戶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費率優惠措施。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慈善機構刷卡交易,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全額減免;自本次刷卡手續費調整措施正式實施起2年的過渡期內,按照費率水平保持總體穩定的原則,對超市、大型倉儲式賣場、水電煤氣繳費、加油、交通運輸售票商戶刷卡交易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優惠。

(五)收單環節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單機構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由現行政府指導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收單機構與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國家鼓勵收單機構積極開展業務創新,根據商戶需求提供個性化、差異化增值服務,並按照市場化原則,綜合考慮雙方合作需要和業務開展狀況,與商戶協商合理確定服務收費。

上述措施自2016年9月6日起實施。

以上措施按規定時間起執行,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可向吉林省減輕企業負擔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舉報,電話0431-88904393。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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