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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住建部聯合推出新政 
加快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

2016-09-14 11:26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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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供應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停車場權利人可以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鼓勵停車産業化,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停車場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合理配置停車設施,提高空間利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充分挖潛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推進建設用地的多功能立體開發和複合利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加快城市停車場建設,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通知》要求,強化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調控。城市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要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充分結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利用地下空間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等公共設施地下佈局公共停車場,以促進城市建設用地複合利用。

在規範用地管理方面,《通知》明確,停車場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工業、商住用地中配建的停車場,用地出讓最高期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通知》從分層建設、規範供地、盤活存量用地等方面給出了具體規定。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用地,規劃性質為社會停車場用地;利用地下空間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為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出讓底價。停車場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安排用於停車場用地,一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鼓勵增建公共停車場,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停車場建設。

為解決停車場建設吸引社會資本難的問題,《通知》從多個方面給出了具體政策。鼓勵停車産業化,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鼓勵超配建停車場,新建建築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以及隨新建項目同步建設並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可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對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超配部分可不計收土地價款。《通知》同時明確,簡化停車場建設規劃審批,停車場權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車場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

在給予停車場建設相關政策支持的同時,《通知》也強調要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管,對停車場土地供後管理、建成後的經營管理、加強行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通知》同時強調,各地應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具體細化政策由城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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