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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要求做好企業
“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2016-09-20 20:59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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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企業“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6〕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精神和《工商總局等五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號)要求,切實做好企業“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適用範圍

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納入“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管理的單位仍按原辦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並逐步採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證管理。

二、簡化優化企業社會保險登記業務流程

各地要及時建立適合“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的企業社會保險登記業務流程,為企業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登記服務。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時,同步完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實行“五證合一”制度改革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要求企業提供的銀行賬號等指標項目,改革後由企業在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提供。

企業辦理“五證合一”登記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接收工商部門交換的數據,生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表》,並按規定存檔。企業登記信息變更或登出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工商部門的交換數據及時更新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其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後,仍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出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商部門交換數據有疑義的,要及時反饋工商部門。同時做好社會保險登記與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三、做好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與職工參保登記業務的銜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充分利用工商部門提供的共享信息,實現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與職工參保登記業務的有機銜接,切實做好擴面徵繳工作。接收工商部門共享的企業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通過公開信、公告、短信等多種方式,提醒、督促已辦理“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産生用工後30日內,依法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手續的,經辦機構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工參保繳費義務。

企業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核對“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對於已從工商部門獲取數據信息的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直接調取該單位基本信息,補充開戶銀行賬號等有關資料,完成職工參保登記。職工參保登記時補充的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由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四、加強信息比對和跟蹤管理

登記是社會保險經辦管理的重要環節,在簡化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流程、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定期驗證換證規定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深化共享登記信息的比對和分析應用,繼續做好年度繳費基數的申報和核定,切實加強跟蹤管理。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定期驗證時,要求企業填報的參加社會保險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金額、欠繳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納入企業年度報告,由企業自行向工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對於工商部門提供的企業基本信息、年度報告信息、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分析,準確掌握企業的存續、經營和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等情況。對企業年報數據與實際參保繳費數據不一致、企業公示相關情況與參保繳費規模不匹配的,要及時與企業溝通,查找原因,作出處理。

建立健全企業社會保險誠信管理制度,規範企業登記和參保繳費行為。對已取得“五證合一”營業執照並産生用工的企業,應通過查看參保繳費證明和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等方式,核驗是否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大力推廣網上辦事、掌上社保和自助服務,方便企業和個人查詢和打印單位參保繳費證明和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對存在虛假公示、申報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情況的,要督促企業更正;情節嚴重的,應商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

五、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

推行企業“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是當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簡化優化流程、改進公共服務、加強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區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親自抓,確保登記制度改革措施平穩實施。建立與工商等部門信息共享、互信互動的工作機制,及時接收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和年報等公示信息,並按要求向工商部門反饋企業相關基本信息。強化系統聯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要密切配合,做好共享信息的整理、傳輸、反饋和分析應用;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收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分發至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保企業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及時開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工作調度,建立“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臺賬,並將企業登記信息的管理和在擴面徵繳工作中的應用情況作為年度業務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地開展“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有關情況,請於12月31日前報送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6年8月22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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