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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6-09-23 20:32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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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2010年至2014年,成都前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前鋒股份)與五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産清算組産生重大訴訟;2011年至2015年,前鋒股份子公司北京標準前鋒商貿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單為時任董事、總經理朱霆控制的兩家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22筆重大質押擔保。前鋒股份未依法披露發生的重大訴訟和重大擔保事件,構成未按規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前鋒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66條、6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前鋒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曉斌、朱霆、王小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鄧紅光、姜久富、呂先锫、張力上、向顯湖、陳森林、陶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或3萬元罰款。

2宗操縱市場案中,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東控制使用“肖某昌”等7個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拉抬股價後反向賣出等手段交易“通光線纜”等12隻股票,獲利約1341萬元。肖海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1)項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肖海東違法所得約1,341萬元,並處以約4,024萬元罰款。2015年7月3日至7月28日期間,趙晨使用其本人賬戶利用資金優勢,通過開盤虛假申報後反向賣出、以漲停價虛假申報反向賣出等手段影響“網宿科技”等3隻股票價格,獲利約168萬元。趙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1)項及第(4)項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趙晨違法所得約168萬元,並處以約336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秉持“依法、從嚴、全面”的監管原則,將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操縱市場等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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