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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誠信社會的重大舉措

2016-09-29 09:35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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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于近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我國信用制度建設歷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意見》的發佈,無論是對化解司法系統的“執行難”問題,還是對誠信社會的建設,都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

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社會正處在轉型時期,由於誠信制度不健全、公民誠信意識培育不足、對失信行為缺乏聯防聯控和聯合懲戒機制,導致社會失信現象較為嚴重,特別是在司法領域,因為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而導致的“執行難”問題日益突出,給司法公信力乃至社會信用秩序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熱切期盼黨和政府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社會誠信問題,建設誠信社會,構建誠信制度體系,根除“執行難”所存在的社會土壤。

對此,黨和政府高度重視,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把誠信社會的系統化建設提上了議程。同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以此為契機,“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成為我國誠信社會建設的指針。兩辦出臺的《意見》正是體現了這一精神,它必將對誠信社會建設發揮有力的保障作用。

從兩辦發佈的《意見》來看,解決“執行難”的關鍵在於落實跨部門協同監管與聯合懲戒機制,其旨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環境。各地區、各部門只要認真貫徹上述要求,在協同監管、聯合懲戒方面真抓實幹,就一定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意見》的“聯合懲戒”措施週詳細密,堪稱完備。如此嚴密的“法網”,將使失信被執行人無所“遁形”。這些措施包括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限制,如設立金融公司的限制、發行債券的限制、合格投資者額度的限制、股權激勵的限制、發行上市或掛牌轉讓的限制、設立社會組織的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限制,等等。另外包括政府支持或補貼方面的限制、任職資格的限制,後者指擔任國企高管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任職公務人員限制、入黨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限制以及入伍服役的限制,等等。

此外,《意見》還在準入資格、榮譽和授信、特殊市場交易、高消費及有關消費、出境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體限制。通過這些限制性措施,相信會使失信行為受到有效抑制,因為對失信被執行人來説,“一時失信,處處受限”的滋味是不好受的,而且其自身利益也受到了實實在在的傷害。對他來説,唯一的選擇就是信用為上、履行義務。否則,一時的失信行為會導致其付出高昂的代價,不堪設想的後果所帶來的巨大精神壓力自然會消解其失信衝動。從這個意義上説,嚴密的懲戒措施對失信者歸於誠信是一種不得不為的選擇。

但是應當看到,光靠剛性的制度約束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訴諸道德教育的“軟性”力量,培育誠實守信的道德意識。誠信道德的教育應當“從娃娃抓起”,將相關內容及案例、典型等編入中小學課本,使我國公民從小學起就樹立起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道德意識,並“融化在血液中,落實到行動上”。此外,還要通過媒體宣傳、專家宣講等形式弘揚誠信文化、鞭撻失信行為、褒揚先進典型,營造一種“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輿論氛圍,逐步形成一種崇尚誠信、遠離失信的社會風尚。這也是“德治與法治”結合的題中應有之義,道德教育與法律制裁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它們共同構成了立體防控失信行為的“堤壩”。

《意見》還提出,在誠信社會建設中,應當由社會力量積極介入,應當鼓勵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又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社會信用檔案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納入社會評價體系。

這表明,當前誠信社會的建設已經突破了“國家主導”的模式,轉為國家與社會力量相結合進行綜合治理的模式,反映了我國社會治理能力的日益提升。通過誠信制度的建設,會逐步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讓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從而推進社會治理體系的完善。(作者:崔永東 係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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