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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下發意見
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

2016-09-29 10:4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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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28日電 記者28日從司法部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製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意見共24條,主要包括加強社區矯正適用前的銜接配合管理、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銜接配合管理、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的銜接配合和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銜接配合管理等四部分內容。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或者提請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對罪犯提請假釋的,應當委託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委託機關應當認真審查調查評估意見,作為依法適用或者提請適用社區矯正的參考。

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意見要求,人民法院、看守所、監獄應當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意見規定,社區服刑人員逃避監管、不按規定時間期限報到導致漏管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依法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建議。社區服刑人員脫管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視情形依法給予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收監執行。

意見明確,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依法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應當本著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其居住地所屬省份看守所、監獄執行刑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教育場所公示,屬於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服刑人員除外。

意見還就人民檢察院加強監督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規定社區矯正交付接收中存在“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應當接收社區服刑人員而未接收”等6種情形,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活動中存在“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未依法給予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等4種情形,社區矯正收監執行活動中存在“看守所、監獄未依法收監執行”等6種情形的,應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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