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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答問

2016-09-30 16:47 來源: 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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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銀監會近日發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指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指引》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缺乏統領性規制。近年來,銀監會陸續制定了各類審慎監管規則,覆蓋了資本管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並表管理等各個領域,比較系統,但仍然缺乏一個針對全面風險管理的統領性、綜合性規則。因此,有必要制定關於全面風險管理的審慎規制,為銀行建立完善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提供政策依據和指導。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實踐有待完善。我國銀行業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上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實踐中仍然存在以下問題有待完善:第一,全面風險管理的統籌性和有效性有待提升。第二,中小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起步相對較晚,精細化程度有待提高。第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成果的應用較多基於銀監會的監管要求,深度和廣度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間。三是國際監管改革對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都在積極完善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相關制度。2012年,巴塞爾委員會修訂了《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完善和細化了原則15“風險管理體系”的各項標準。之後,巴塞爾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針對公司治理、風險偏好、風險文化和風險報告等全面風險管理要素陸續發佈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指引》的制定既是積極適應國際監管改革新要求的結果,又有助於提升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

二、《指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麼?

答:《指引》的起草主要基於以下思路:一是形成系統化的全面風險管理規制。二是提出風險管理的統領性框架,強化全面性和關聯性視角。三是提高可操作性,提供全面風險管理和監管指南。四是引入《核心原則》最低標準,反映國際監管改革最新成果。五是充分考慮各類機構的差異化情況。六是注重與已有規制的銜接。

三、《指引》對全面風險管理有哪些原則性規定?

答:《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提出四點管理原則:一是匹配性原則。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與風險狀況和系統重要性等相適應,並根據環境變化進行調整。二是全覆蓋原則。全面風險管理應當覆蓋各個業務條線,包括本外幣、表內外、境內外業務;覆蓋所有分支機構、附屬機構,部門、崗位和人員;覆蓋所有風險種類和不同風險之間的相互影響;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部管理環節。三是獨立性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獨立的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賦予風險管理條線足夠的授權、人力資源及其他資源配置,建立科學合理的報告渠道,與業務條線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四是有效性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全面風險管理的結果應用於經營管理,根據風險狀況、市場和宏觀經濟情況評估資本和流動性的充足性,有效抵禦所承擔的總體風險和各類風險。

四、《指引》對全面風險管理提出哪些主要要求?

答:《指引》提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五個主要要素,包括風險治理架構,風險管理策略、風險偏好和風險限額,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統和數據質量控制,內部控制和審計體系等。《指引》對以上要素的具體內容也進行了規定。

其中,關於風險偏好,《指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風險偏好,做到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並重,並提出了風險偏好應包括的七項具體內容。關於風險限額,《指引》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風險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風險限額設定、限額調整、超限額報告和處理制度。同時,在風險限額臨近監管指標限額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啟動相應的糾正措施和報告程序,採取必要的風險分散措施,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指引》對全面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提出哪些要求?

答:《指引》採用了風險管理“三道防線”的理念,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並督促整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部門負責全面風險管理,牽頭履行全面風險的日常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各業務經營條線承擔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

六、《指引》是否充分考慮各類機構的差異性?

答:《指引》定位於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提供系統性指導框架。在此基礎上,《指引》充分考慮了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差異化情況。一是區分適用和參照執行。適用範圍明確為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二是明確匹配性原則。考慮到各類機構特點的差異性,《指引》明確提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與風險狀況和系統重要性等相匹配,並根據環境變化進行調整。三是部分條款增加了適用的前提條件。如對規模較大或業務複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設立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的要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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