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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明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上市公司配股有關監管安排

2016-10-02 10:09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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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上市公司配股有關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中國證監會對《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進行了修改,進一步明確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投資者配股有關事宜。此次修改僅將法律依據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變更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並未對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備案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兩地證監會處理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配股有關事宜將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對等原則。具體體現為,關於對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資者配股的監管問題,兩地在監管內容、監管方式和監管程序等方面大體相同或相當,一方原則上不單方面額外增加其他監管要求。二是監管相互信賴原則。在不改變兩地市場現行規定的基礎上,上市公司繼續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對於對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資者配股的,兩地證監會僅在形式上依法進行監管,主要依賴於對方的監管,並建立監管信息協調機制,及時交換和分享有關信息。三是不顯著增加上市公司額外負擔原則。對於對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資者配股的,兩地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提交材料的內容要求基本一致,盡可能簡化程序。上市公司基本無需額外製作材料。

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主要明確了香港上市公司通過港股通進行配股的流程、提交材料的形式、審核方式等。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請在取得香港聯交所核準後,應當將申請材料、核準文件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基於香港方面的核準意見和結論進行監督。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對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原則性説明,並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等作出有關承諾。同時,由於技術系統原因,對於香港上市公司供股和公開招股(公開配售),內地投資者在原股東比例內申報,暫不參加港股配股超額申報。

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經兩地證監會協商,A股上市公司配股時,亦需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安排向香港投資者配股,並遵循如下流程:

一是提交申請材料。A股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配股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在申請材料基本定稿後,A股上市公司與香港證監會進行聯絡,並以“套封”形式向香港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香港證監會于收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流程,並向A股上市公司發出“原則同意授權函”。“套封”主要是指對提交的材料,製作一個封皮,封皮的主要內容包括:股份上市地;明確香港證監會不對提交材料的內容負責;明確投資者應當仔細閱讀招股説明書等相關材料;明確申請材料已由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發表專業意見,並且這些專業意見不可撤回。

二是中國證監會發放批文。中國證監會自主依法作出是否核準配股的決定。在中國證監會發放核準配股的批文前,若A股上市公司對配股説明書作出重大修改,或是其他申請材料(如會計師、律師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A股上市公司應及時通知香港證監會提交修改後的申請材料。

三是路演及確定發行價。A股上市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出的核準配股批文後,進行路演,並確定發行價格。

四是募集資金。在確定發行價後,A股上市公司將對外公佈的配股説明書,加蓋套封,連同一份簡短的關於批准登記的“申請函”,提交香港證監會。香港證監會據此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發出關於批准登記的“證明書”。A股上市公司持該“證明書”,以及經套封的配股説明書,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進行登記,然後辦理後續資金募集相關流程。

新聞發言人鄧舸強調,A股上市公司向香港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與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一致,無需對申請材料作額外調整或補充,無需另行在香港聘請律師、會計師等,無需將申請材料轉換為繁體中文版或英文版。香港證監會將豁免A股上市公司繳納授權費(目前為1.5萬港元),但A股上市公司仍需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繳納登記費(目前為1415港元)。

此外,由於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股票買賣時間會受內地與香港公共假期的影響,兩地上市公司應徵詢對方中央結算機構對配股發行時間安排的意見。

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下一步,兩地證監會將根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上市公司配股實踐情況,進一步完善有關監管安排,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平穩運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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