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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印發實施意見
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2016-10-27 12:26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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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印發《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以規範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對於審查標準,意見主要從四個方面提出了18條具體要求,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

意見提出,要按照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消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國範圍內自由流動。要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增強市場創新動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在審查標準方面,意見主要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公佈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事前備案程序;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影響生産經營成本標準4項: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挂鉤;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影響生産經營行為標準4項: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不得違法披露或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産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根據意見,全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市場準入、産業發展、招商引資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應在起草過程中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開展自我審查,並最終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地方性法規的起草部門應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規範方案,對現行政策措施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儘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可設置過渡期,逐步清理和廢止;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記者 劉清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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