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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好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係

2016-10-28 07:31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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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是利用的前提 利用是保護的途徑
處理好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係

我國是世界文物大國,五千年綿延不斷的中華文明留下了數量龐大、異彩紛呈的文物,這些文物承載著豐富的歷史信息和文化基因。善待文物是傳承中華文脈、守住民族之魂的題中應有之義。但長期以來,對於如何善待文物,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對待文物只能保護,不能開發利用,一旦開發利用便會導致破壞;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文物只有通過開發利用,才能得到更好保護。文物工作實踐中也存在兩種不良現象:一種是保護不力,一些古建築、古遺址等殘破不堪、無人問津;另一種是利用過度,大拆大建,搞過度商業開發,一些文物傷痕纍纍甚至灰飛煙滅。今年4月,習近平同志對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努力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這啟示我們,對待文物,保護與利用其實並不矛盾,關鍵在於找到二者的平衡點,實現保護與利用相統一。

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出於政績、經濟效益等方面的考慮,對於開發利用文物不遺餘力,但在某種程度上忽略了保護。他們雖然也打著保護利用並重、管理開發並舉的旗號,但實際上保護並不到位、管理徒有虛名,對一些文物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文物保護與利用是對立統一的,處理好這一矛盾,關鍵是把握好“度”:既不能過度開發使文物難以存續,也不能過度保護使其喪失活力;唯有保護與利用並舉,才能實現文物可持續傳承。

加強保護是開發利用的基本前提。保護文物是為了提高文化資源的再生能力,獲取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文物往往具有特定的基本屬性和傳承規律,只有完整保護其特有屬性,才能保持其經濟和社會價值;只有具有特色的文物,才能吸引遊客,帶動文化産業發展。保護文物,首先要保護其真實性,不能隨意破壞更改,更不能造假。任何對文物真實性的改變都與保護原則背道而馳。在這方面,以往的教訓不少,應引以為戒。其次要保護文物的完整性。文物有固定的組成部分及空間結構,保護工作不能顧前不顧後、顧首不顧尾,破壞其完整性。

開發利用是保護傳承的有效途徑。對文物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質是挖掘文化遺産的商品屬性,使其轉化為文化産品、實現價值,推動文物的保護傳承。合理開發利用文物,實際上也是文物保護的一種有效方式,可以增強文物的生命力、可持續發展力,既實現傳承文化的目的,又為拉動內需、擴大就業、促進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當然,文物開發利用必須合理適度,前提是文物要得到有效保護。為此,應積極探索形成良性循環的保護利用模式。在這方面,我國香港的“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提供了有益借鑒。香港政府對古建築採取“活化”思路,在政府與專業人士監督下,將古建築交給社會機構運營,既減輕政府負擔,又保證其歷史文化價值在運營過程中不被破壞,還能提高公眾對古建築保護與利用的關注度。同樣,法國對古建築的保護利用也採取了社會參與的方式,鼓勵人們租用具備條件的古建築,但對古建築的使用和改造有著嚴格限制。

此外,在實踐中還應正確看待文化遺産産業化問題。文化遺産産業化是將文物等文化遺産資源導入産業化運行軌道,按照産業規則和規律來運作。文化遺産産業化應以文化遺産的核心內涵和價值得到完整保護為前提,而不能以犧牲文化遺産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固有文化內涵為代價。如果將文化遺産不分青紅皂白地納入産業化範疇,就會違背保護傳承的宗旨與原則,對文物等文化遺産造成破壞,影響其傳承發展。(華中師範大學音樂學院 陳藝文)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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