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6-10-29 12:03 來源: 證監會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3宗信息披露違法案,1宗內幕交易案。

3宗信息披露違法案中,一是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舜天船舶)與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簡稱明德重工)在2013年及2014年8月存在關聯關係期間,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採購船舶,購船成本分別佔舜天船舶當年營業成本的7.08%、17.62%,舜天船舶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該關聯交易。同時期,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借款,但未計提應收利息,而是通過其他方式回收利息,導致2013年和2014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收入、虛增成本、虛增財務費用、虛增利潤的情形。舜天船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和第6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3條第(1)項、第5條,證監會決定責令舜天船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軍民、曹春華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並分別採取終身、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10名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20萬元不等的罰款。二是何巍、高光作為一致行動人,利用11個證券賬戶于2014年9月5日開始買入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藏發展)股票,截至2014年10月29日,合計持有13,193,690股,持股比例為西藏發展總股本的5.002%,後繼續交易該股。截至調查日2015年3月17日,何巍、高光持股比例先後多次達到西藏發展總股本5%,但均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告、通知和信息披露義務。何巍和高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何巍、高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三是徐藝丹、吳哲清、吳木軍、吳巍、深圳市得時德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得時德)作為一致行動人,利用11個證券賬戶于2014年9月2日開始買入西藏發展股票,截至2014年11月5日,合計持有14,614,838股,持股比例為西藏發展總股本的5.54%,後繼續交易該股。截至調查日2015年3月25日,徐藝丹、吳哲清、吳木軍、吳巍、深圳得時德持股比例多次達到西藏發展總股本5%,但均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告、通知和信息披露義務。徐藝丹、吳哲清、吳木軍、吳巍、深圳得時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深圳得時德、吳哲清、吳巍分別予以警告;對徐藝丹、吳木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曹玉彬是山東南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南山鋁業)啟動購買山東怡力電業有限公司資産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曹玉彬與其兄曹玉軍聯絡頻繁,曹玉軍、欒玲(曹玉軍配偶)控制使用“欒玲”、“傅某燕”賬戶買入“南山鋁業”共804,435股,獲利約3.4萬元。曹玉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76條第1款規定,曹玉軍、欒玲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73、76條第1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曹玉彬處以10萬元罰款,沒收曹玉軍、欒玲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約3.4萬元,並處以約10.2萬元的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將持續對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有效凈化市場環境,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