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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完善産權保護制度的行動綱領

2016-11-29 07:41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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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這是一個順應時代潮流、呼應社會期盼的綱領性文件。能否認真執行和不折不扣地實現這一行動綱領,關乎中國經濟能否成功應對當前面臨的挑戰和順利實現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因此,它的頒布和執行應當引起社會各界的充分關注和全力支持。

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産權制度,是市場經濟和相關制度安排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農村建立家庭承包制開始,到80年代中後期放開民營經濟和90年代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逐步打破計劃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一統天下的僵化體制,建設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産權制度。與此同時,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的需要也日益突出。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依法保護各類産權”,“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2004年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寫入憲法,再到2007年出臺物權法,標誌著産權保護制度正在逐步形成,社會加強産權保護的呼聲也不斷增強。

但是也要看到,當前我國産權保護狀況仍然存在很多值得擔憂的問題,與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經濟體系還有相當大的距離。特別是未能實現對不同所有制經濟産權的平等保護,公權力侵害私有産權和民營企業資産等現象還時有發生;公有産權受到內部人侵犯和公有資産流失的情況依然在相當範圍內存在;侵犯知識産權、嚴重損害技術創新積極性的行為也易發多發。這些都損害人民大眾的財産安全感,毀壞社會信心和對未來的良性預期,消磨企業家投資興業的積極性,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負面效應。

目前我國經濟存在一個棘手的問題,是相當一部分企業家對自己的財産財富缺乏安全感,對企業前途沒有穩定的預期,因而投資興業的意願低落。企業家存在這種擔憂,原因是多重的,其中的關鍵是我國産權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亟待解決。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説過,財産權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我國的古語也一語道破,“有恒産者有恒心,無恒産者無恒心”。財産權是中等收入群體對社會信心的主要來源,保護好産權,保障財富安全,才能讓他們安心、有恒心,才能穩定他們的預期。

正是基於這樣的現實和認識,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産權保護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和合法利益;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産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産權的保護;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權益。這次出臺的《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是十八大以來完善産權保護制度、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精神和要求的具體落實,表明黨中央、國務院依法保護各种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産權利的莊嚴承諾。文件堅持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問題導向”,找出出現問題的體制機制和政策上的原因,然後提出有效管用的改革舉措來解決問題。《意見》提出,加強産權保護的根本之策是全面依法治國,進一步完善現代産權制度,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強調要堅持五條原則,即堅持對不同所有制經濟實行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財産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財産權同樣不可侵犯;堅持全面保護;堅持依法保護;堅持共同參與,做到政府誠信與公眾參與相結合;堅持標本兼治,著眼長遠,著力當下。其中不少提法具有鮮明的特色,反映了對相關改革認識的深化。

受制于傳統體制下把所有制分成黑白兩類的觀念,即使在上世紀中後期開始容許私有經濟存在,但仍然把所有制分成三六九等,對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産權也往往實行保護不同等的差別待遇,對非公有産權的保護弱于對公有特別是國有産權的保護。比如,《刑法》中規定的關於受賄罪、職務侵佔罪、貪污罪、侵犯財産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罪名,存在因所有制主體身份不同而同罪異罰或異罪異罰的現象,對侵佔國有企業財産行為的懲罰重於對侵佔非公有制企業財産行為的懲罰。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和合法權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落實這個要求,相關立法應按照“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調整完善。《意見》根據這個基本原則,要求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大對非公有財産的刑法保護力度。這些都是解決現行法律保護不平等問題的重要舉措。它的實現,將為我國市場交易構建市場經濟所必需的平等競爭環境邁出重要一步。

另外一件需要一定政治勇氣和智慧來處理的事情,是甄別和糾正涉及産權的錯案冤案。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對産權的保護都獲得了新的動力,但司法不公、不規範導致産權受到侵害的現象仍然存在。比如,一些公檢法機關濫用司法權力,黨政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違反司法程序,甚至以“莫須有”的罪名,通過限制人身自由、拘押、恐嚇等方式接管民營企業家的資産,以明顯低於市場公允的價格拍賣或變賣民營企業涉案財産。上述行為造成了一些侵害産權的錯案冤案,嚴重損害了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社會反映強烈。《意見》提出,要堅持有錯必糾,對涉及重大財産處置的産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並賠償當事人的損失。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經濟案件中的錯案冤案應該依法予以糾正,尤其是對社會反響較大、存在較多疑點的案件,甄別和糾正若干典型案例,有利於給社會以法治引導,喚起社會各界對保護産權的普遍認知,讓大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與此相聯絡,還有一個妥善處理在法治不健全的情況下民營企業經營不規範的問題。長期以來特別是在改革開放的早期階段,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成長過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經營甚至違法行為。一旦企業涉案,容易新賬舊賬一起算。對此,一些民營企業憂心忡忡,也造成一些人心思不定、投資意願不強,向外轉移財産。《意見》提出,要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按照這樣的方向性要求來處理既往問題,更有利於穩定社會預期和增強企業家的安全感。

《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的出臺,為建設現代産權制度、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法人和自然人財産權利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行動綱領。不過正如馬克思所説,“一步實際運動要比一打綱領更為重要”。為了完成這一宏大的事業,僅僅有一個好的綱領是不夠的,重要的是採取實際行動,把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在我看來,為了把《意見》落到實處,需要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做好以下幾件事:

第一,開展全民性的學習運動。我國歷史上缺乏法治傳統。人民大眾特別是部分領導幹部缺乏法治觀念常常對建設法治國家形成障礙。因此,應當利用貫徹執行《意見》的機會,在全體人民特別是領導幹部中開展一次普法學習和教育運動,形成尊重法律、捍衛法律、抵制一切違反法治和破壞産權行為的全民共識。

第二,根據《意見》要求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在改革開放以前崇尚“和尚打傘、無發(法)無天”思想的影響下,我國的法律制度是極不完備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律制度逐漸完備起來。但是直到現在,與現代法治觀念和現代産權制度不相吻合的地方還是所在多有,亟須加以完善。有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還需要制定法律的實施細則和執法活動的種種規程。

第三,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各級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守信踐諾,在産權保護上起模範作用。保護産權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重要內容。但從實踐來看,一些黨政機關在保護産權的作用發揮上還很不夠,甚至存在由於政府自身的不當行為造成企業和公民財産權受到侵害的現象。保護産權,政府必須帶頭做出表率。正如《意見》指出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産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在完善財産徵收徵用制度方面,著力解決徵收徵用中公共利益擴大化、程序不規範、補償不合理等問題。

雖然所有這一切都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克服種種困難和障礙才能做好,但我相信,隨著《意見》提出的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建設必將迎來一個更加光明的未來。(吳敬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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