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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防把經濟糾紛當經濟犯罪處理

2016-11-30 11:21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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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佈兩項《意見》
嚴防把經濟糾紛當經濟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對經濟交往中發生的行為不宜輕易地進行刑事追究或動用刑罰措施。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行為,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無罪。

“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經濟糾紛當作經濟犯罪來處理,甚至導致發生冤錯案件,對這個問題,社會反響是比較強烈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説,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一個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一個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一樣,前者可以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後者可能要判處刑罰。因此,這兩者如果不加以區分,會造成嚴重後果。

為此,《意見》第6條明確規定,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産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對於各類經濟糾紛,特別是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不論實際損失多大,都要始終堅持依法辦案,排除各種干擾,確保公正審判。

《實施意見》則指出,要堅決糾正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的錯誤生效裁判。對於在生産、經營、融資等活動中的經濟行為,當時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禁止而以犯罪論處的,或者雖屬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而以犯罪論處的,均應依法糾正。堅決糾正以刑事執法介入民事糾紛而導致的錯誤裁判。對於以刑事手段迫使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導致生效民事裁判錯誤的,要堅決予以糾正。(記者 張偉傑)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趙紅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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