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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實施辦法》

2016-11-30 11:58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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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省委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實施辦法》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新精神新要求,通過細化工作內容和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和機制,明確工作責任和要求,進一步紮緊扎牢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制度籠子,是做好新時期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

通知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充分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健全溝通機制,搞好配合協作,增強工作合力,切實把《實施辦法》落到實處。在當前正在進行的市縣鄉領導班子換屆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堅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帶病提名”。

通知要求,各地各單位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確保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和《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中辦發〔2016〕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防止幹部“帶病提拔”,應當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黨的幹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落實“三嚴三實”要求,大力培養、大膽使用忠誠乾淨擔當、謀改革促發展實績突出的幹部。

第三條 防止幹部“帶病提拔”,應注意保護作風過硬、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誣告陷害行為,為受到誣告、誹謗、陷害的幹部澄清正名,為想幹事、能幹事、敢擔當、善作為的幹部撐腰鼓勁。

第二章 日常了解

第四條 把日常了解作為掌握幹部日常品行和表現的重要途徑,通過日常調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會、個別聽取意見等渠道,經常性、近距離、有原則地接觸幹部,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識別幹部。

第五條 對幹部的日常了解,應根據其擔任職務的職責要求,及時掌握其德才表現、重要情況和群眾口碑,注重了解其在重大事件、重要關頭、關鍵時刻的表現。

第六條 堅持經常性與幹部談心談話制度,採取定期談話和專題談話相結合的方式,了解掌握幹部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觀察幹部的綜合素質和見識見解、稟性情懷、境界格局、道德品質。

第七條 健全完善幹部日常了解信息溝通協作機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紀檢監察、巡視、檢察、審計、信訪等執紀執法監督方面信息和網絡輿情反映的幹部有關情況,建立幹部日常了解和監督的信息檔案。

第三章 分析研判

第八條 把分析研判作為對幹部會診辨析、篩查甄別的重要手段,運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況,根據幹部的一貫表現,對其政治品質、道德品行、作風表現、職責履行、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有關問題及其性質、程度等作出判斷。

第九條 把“關鍵少數”和重點對象作為分析研判的重點,對現任黨政正職、黨政正職擬任人選、近期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問題反映較多的幹部以及職能較強、廉政風險較大崗位的現任幹部或擬任人選,應進行重點研判。

第十條 對分析研判發現的問題線索,應及時通過談話或函詢、委託單位或派出專人查核等途徑,認真調查核實情況,認定問題性質和程度,依據有關規定提出工作意見。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定期聽取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分析研判情況的彙報,有針對性地參加對“關鍵少數”和重點對象的專題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幹部情況。

第四章 動議審查

第十二條 把動議審查作為提出符合好幹部標準人選的重要環節,規範動議主體職責權限和程序。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可由黨委(黨組)書記提出,也可在經黨委(黨組)書記同意後,由分管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按照收集有關意見和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提出初步建議、在一定範圍內醞釀、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形成工作方案等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應當堅持先定規矩後議人選,從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出發,對領導班子優化方向、擬選拔職位資格條件和人選産生範圍、方式、程序等進行充分醞釀,形成合理方案。在此基礎上,按照以事擇人、按崗選人的要求,通過比選擇優,研究提出符合新時期好幹部標準的意向性人選。

第十四條 對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黨委、政府主要工作部門正職及其他重要職位人選,一般應差額提出意向性人選;如意向性人選比較成熟,也可等額提出。

第十五條 對納入考慮範圍的人選,應提前審核政治表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重視研究不同意見。經嚴格審核不影響使用的,方可列為意向性人選。

第五章 任前把關

第十六條 把任前把關作為提高選人用人質量的關鍵措施。針對不同考察對象的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考察方案,廣泛深入地了解幹部,力求考察結果全面、客觀、準確。

第十七條 強化幹部考察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主要責任。考察對象所屬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對考察各個環節的工作負責,對考察對象必須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價。

第十八條 應選好配強考察工作人員,明確考察工作責任。遴選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的幹部組成考察組。考察組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認真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對考察結果和形成的考察材料負責。

第十九條 細化考察內容。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

第二十條 改進考察方式。適當拉開考察與會議討論的時間間隔,採取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實地走訪、家訪等辦法,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幹部。

把個別談話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方式。根據考察對象履歷、家庭關係、社會背景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找知情人談話,通過適當擴大談話範圍、延長談話時間、運用談話技巧、承諾保密責任,營造講真話的氛圍。

改進考察預告和任前公示方法。適當擴大預告和公示發佈範圍、增加公示內容、延長公示時間,充分接受幹部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強化審核措施,堅持幹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前移審核關口,做到動議即審,該核早核。發現問題影響使用的,應及時中止選拔任用程序;疑點沒有排除、問題沒有查清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或任用;對一時存疑、暫未使用的幹部,應及時查清問題、作出結論。

第二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切實嚴把幹部考察中的“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綜合日常掌握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評價考察對象廉潔情況,防止存在不廉潔行為的考察對象成為擬任人選。

第六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三條 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各級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直接責任,紀檢監察機關承擔監督責任。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有關領導幹部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單位和個人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實行幹部廉潔自律審核把關簽字制度。黨委(黨組)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應認真負責地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長)在意見上簽字背書。

第二十五條 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紀實制度。按照誰辦理、誰紀實的原則,對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如實記錄、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作為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實行幹部選拔任用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發揮組織人事部門專門監督作用,通過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等工作,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選人用人全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實行信訪舉報及時查核制度。發揮幹部群眾的監督作用,健全組織系統舉報受理查核體系,對群眾反映的選人用人問題,只要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一律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實行幹部“帶病提拔”倒查問責制度。選拔任用的幹部一經查實屬於“帶病提拔”,按照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權限,逐一檢查選拔任用過程各個環節的工作情況,甄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後,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凡因幹部“帶病提拔”造成惡劣影響的,連續出現或大面積出現幹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追究黨委(黨組)書記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黨委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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