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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降低

2016-11-30 12:10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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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
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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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了《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並逐步得到改善。《實施意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據《實施意見》,聯動機制保障對象主要包括河北省內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聯動機制保障項目包括價格臨時補貼、城鄉低保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月度同比漲幅達到3.5%或CPI中食品價格月度同比漲幅達到6%,滿足任一條件即啟動價格臨時補貼。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可結合實際降低啟動條件,但原則上不得提高啟動條件。

補貼標準以當地月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中食品價格同比漲幅為依據,每人每月補貼額=當地現行低保標準×當地月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中食品價格同比漲幅,漲幅不足6%的按6%計算。當全省統一啟動聯動機制時,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測算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得低於全省統一最低標準。補貼標準要保證不低於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實際影響。價格臨時補貼採取“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時,要在價格指數發佈後及時啟動,並確保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註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

當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連續3個月達到3.5%或者CPI中食品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6%時,由省統一啟動聯動機制,在全省範圍內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城鄉低保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聯動,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滿6個月時,或者當年未採取價格臨時補貼措施,但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同比累計漲幅達到3.5%或者CPI中食品價格年度同比漲幅達到6%時,民政、人社部門按規定程序分別啟動聯動機制,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自提高低保標準之日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記者 馬建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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