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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家暴離婚案中未成年子女撫養權一般不判給施暴一方

2016-11-30 20:5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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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佈《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紀要明確提出,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這份紀要規定,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紀要同時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並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願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並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在夫妻共同財産認定問題方面,這份紀要對實踐中較為疑難的有關夫妻財産保險和人壽保險形成的保險價值和保險利益分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産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産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份紀要同時提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審判工作規律,積極穩妥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實施工作,及時總結人民法院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經驗,促進社會健康和諧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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