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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25類行為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2016-12-03 09:05 來源: 重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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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發《細則》強化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保責任
25類行為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12月2日,我市印發《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其中規定了25類對黨政領導幹部的追責行為,強化了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保責任。

《細則》按區縣主要領導成員、區縣分管領導成員、部門領導成員、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四個層面,對追責情形進行了細化。

區縣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如果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轄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節能減排要求、産業投資政策;不執行五大功能區環境準入政策、禁投清單;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盲目開發造成嚴重後果等行為,都將被追究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區縣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也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對分管部門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查處不力等情形。

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如果未完成年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對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等也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此外,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務影響,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等,也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細則》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行終身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追責主要形式有: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被追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因崗位調整、提拔、退休等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將生態環境損害作為離任審計重要內容。(記者 陳維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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