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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提醒:旅遊高峰將至警惕旅遊類補充合同“霸王條款”

2016-12-05 09:1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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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合肥12月5日電(記者 馬姝瑞)2017年元旦、春節臨近,旅遊高峰將至,各類旅遊合同簽訂在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最新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注意旅遊類合同補充協議中暗藏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安徽省工商局合同監管處處長衛琳介紹説,該省在對旅遊類合同的專項檢查中發現,部分格式條款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和鑒別。

一是《XX印象雙臥六日遊合同》補充説明中提到,“保險費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險+旅行社責任險。”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此項費用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二是《XX雙飛5晚6日高端品質遊合同》注意事項中提到,“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調整所産生費用由遊客承擔。”根據《旅遊法》,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産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三是有的旅遊合同補充協議中提到,“如出現單男單女或單人,請補齊單房差或加床”等類似條款。工商部門表示,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補齊房差會增加旅遊費用,是對合同實質性條款的變更,有違公平原則。

四是有的《旅遊相關事項提示(告知)書》中提到,“您對於本社關於旅遊合同的解釋和説明已經完全知悉,並無任何異議”。工商部門表示,此類條款涉嫌免除自身責任。

五是有的《“自駕遊”(自由行)旅遊服務合同》中提到,“甲方要求取消預訂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務項目的,仍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相應服務項目的全部費用,乙方已經收取的客房、門票等費用不予退還。”工商部門表示,此類條款違背公平原則。

六是有的《“自駕遊”( 自由行)旅遊服務合同》中提到,“甲乙雙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旅行社所在地法院不應為唯一有管轄權法院,該條款涉嫌排除消費者訴訟權利。

七是《XX出境旅遊合同》中提到,“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有關的調解組織或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合同法》《仲裁法》,此類條款將仲裁固定為格式條款,涉嫌排除消費者選擇權。

記者了解到,針對這些“霸王條款”,安徽省將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全省旅遊類合同格式條款行政執法服務月”活動,規範合同行為。對查找出來的問題格式條款,指導和監督旅遊企業修改完善,對拒不修改的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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