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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對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實施區別管理

2016-12-05 10:57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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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制定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對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實施區別管理,特殊情況經審批可持普通護照出國,為教學科研人員開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臨時出國提供了便利。

該《實施意見》明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黨委對本單位外事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要健全領導機制,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要著眼國家和我省發展大局和實際需要開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積極參與重大科學計劃、科學工程和專業學術交流,實現國際協同創新,全面加強基礎學科、國際前沿、薄弱和空白學科建設。

該《實施意見》規定,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不列入全省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範圍,對確需臨時安排的學術交流合作,在個案報批時作出説明;同時對外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應持因公護照,特殊情況確需持普通護照出國的,要説明理由,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因私出國審批程序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對因公臨時出國管理負有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紀檢機構對審批事項承擔監督責任,出訪請示件簽發人對組團和派團負有直接責任,要堅持誰派出、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及“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則,科學制訂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年度計劃,全面做好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

該《實施意見》要求,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切實加強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經費的預算、審核和核銷管理,嚴禁變相公款旅遊。要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事前如實公示有關團組和人員信息、經費來源和預算等內容,出訪後公佈實際執行情況和出訪報告等,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對教學科研人員變相公款旅遊等違規違紀行為,上級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要嚴肅追究責任;對因管理不善、濫用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青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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