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三部門關於“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6-12-05 16:54 來源: 財政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關於“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16]64號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間,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為加強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稅政策目標

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旨在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産、高效農林業,降低農林産品生産成本。

二、免稅品種範圍

(一)與農林業生産密切相關,並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林業生産的下列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以下簡稱種子種苗):

1.用於種植和培育各種農作物和林木的種子(苗);

2.用於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産品的種畜(禽);

3.用於培育和養殖的水産種(苗);

4.用於農林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的種子(苗)、種畜(禽)和水産種(苗)。

(二)野生動植物種源。

(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三、免稅申請條件

(一)種子種苗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免稅貨品清單內,即屬於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貨品。

2.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林業生産。免稅進口的種子種苗不得用於度假村、俱樂部、高爾夫球場、足球場等消費場所或運動場所的建設和服務。

(二)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免稅貨品清單內,即屬於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貨品。

2.用於科研,或育種,或繁殖。進口單位應是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和種植園。

(三)免稅進口工作犬相關貨品應為軍隊、武警、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

四、免稅政策操作流程

(一)種子種苗和野生動植物種源操作流程。

申請免稅進口第二條(一)、(二)項下貨品的進口單位,應向農業部或國家林業局(以下稱産業主管部門)提出年度免稅進口需求。産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向財政部提出年度免稅進口建議,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在附件1所列免稅貨品清單範圍內,核定年度免稅進口計劃。産業主管部門在年度免稅進口計劃內為進口單位進行有關單據的標注工作。進口單位在産業主管部門標注的免稅品種、數量範圍內,按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具體流程及要求如下:

1.進口單位提出進口需求。

符合第三條(一)、(二)規定的進口單位,應按照産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向其提出年度免稅進口需求,説明需要免稅進口的品種、數量、最終用途等必要情況。其中,以科研為目的,申請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的,應説明科研項目簡況,並在科研項目結束後60日內,向産業主管部門提供科研項目成果。

2.産業主管部門提出免稅進口建議。

産業主管部門不遲于當年11月30日,結合産業發展規劃、進口單位免稅進口需求以及免稅進口計劃執行情況,在附件1所列免稅貨品清單範圍內,向財政部提出今後年度免稅進口建議,並抄送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産業主管部門應在免稅進口建議中,對建議數量的增減情況進行分析説明,其中以育種或繁殖為目的的野生動植物種源,建議數量應以確保野生動植物存活和種群繁衍的合理需要為限。

産業主管部門提出的免稅進口建議,應涵蓋其主管的全部免稅進口貨品,可以包括連續數個年度免稅進口數量,並按照附件2格式報送。

3.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年度免稅進口計劃。

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産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度免稅進口建議進行審核,在附件1所列免稅貨品清單範圍內,核定年度免稅進口品種和數量。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數量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核定數量的40%。

經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計劃在公曆年度當年內有效,不得跨年度結轉。除特殊情況外,已經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計劃原則上不予追加。

4.産業主管部門標注確認進口單位的免稅進口品種和數量。

産業主管部門在對動植物苗種進(出)口、種子苗木(種用)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出)口審批的同時,應分別按照附件3、4、5表格,標注確認進口單位所進口的品種和數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稅進口計劃所核定的免稅品種、數量範圍,並對可轉讓和銷售的種子種源(僅限于附件1第1~3項,第9~11項,第16~30項,第44~47項貨品)的免稅品種和數量範圍,在“最終用途”欄內標注“可轉讓和銷售”。

對於每個免稅品種,産業主管部門標注確認的免稅數量合計,不得超出對該品種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計劃數量。

在當年免稅進口計劃印發之日前,對於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劃中已列名的品種,産業主管部門在對進口審批的同時,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稅進口計劃數量的40%以內,標注確認免稅進口品種和數量,並對可轉讓和銷售的種子種源(僅限于附件1第1~3項,第9~11項,第16~30項,第44~47項貨品)的免稅品種和數量範圍,在“最終用途”欄內標注“可轉讓和銷售”。

5.進口單位辦理進口減免稅手續。

進口單位應在附件3、4、5表格明確的有效期內,嚴格按照産業主管部門標注確認的免稅品種、數量、最終用途,按海關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未經産業主管部門標注確認免稅的進口貨品應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工作犬相關貨品操作流程。

申請免稅進口第二條(三)項下貨品且符合第三條(三)項規定的進口單位,憑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有關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屬於免稅品種範圍的説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按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五、免稅政策監管

種子種源在免稅進口後,由産業主管部門和工作犬相關貨品的主管部門加強管理。産業主管部門和工作犬相關貨品的主管部門應確保進口單位和免稅進口種子種源的最終用途符合第三條規定。

免稅進口的種子種源,除産業主管部門按第四條相關規定已標注“可轉讓和銷售”的以外,未經合理種植試驗、培育、養殖或飼養,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産業主管部門應在本通知印發後2個月內另行制定出臺“合理種植試驗、培育、養殖或飼養”的標準,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其1年免稅資格;對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其3年免稅資格。

從2017年起,産業主管部門每年不遲于1月31日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劃執行情況,並對免稅進口計劃執行率較低的品種,進行分析説明。進口計劃執行情況按照附件6、7格式提供,同時抄送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將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適時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超出核定免稅進口計劃以及超過上一年度核定免稅計劃數量40%標注確認免稅進口品種和數量的産業主管部門,一經核實,財政部將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有關情況函告産業主管部門,請其限期整改。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及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文件有效期

本通知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從印發之日起,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9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及2011年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1〕36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1〕76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2015年進口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執行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5〕38號)予以廢止。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下載:

附件1 進口種子種源免稅貨品清單

附件2 20XX年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劃建議表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xls

附件4 國家林業局種子苗木(種用)進口許可表

附件5 國家瀕管辦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確認表

附件6 20XX年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免稅進口計劃執行情況表

附件7 20XX年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計劃執行情況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