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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應全面終止“替代國”做法

2016-12-10 10:37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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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在9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稱,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相關規定,12月11日後,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徹底履行第15條義務,全面終止“替代國”做法,不能再依據議定書第15條採用第三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

據了解,依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的規定,中國在根據該世貿組織進口成員國國內法證實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體之前,該進口成員國可採取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即採用第三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但議定書同時規定,無論如何,“替代國”的做法應該在中國加入之日後15年(2016年12月11日)終止。

“當前,西方輿論中部分人士混淆‘市場經濟國家’與履行議定書第15條義務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片面強調少數成員關於‘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法標準,刻意淡化履行議定書第15條的國際義務。”沈丹陽認為,這種觀點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他説,“市場經濟國家”這個概念起源和存在於美歐等個別成員的國內法中,肇始於冷戰時期,反映了那個時代東西方貿易中強烈的政治色彩。應當指出的是,世貿組織規則並沒有關於“市場經濟國家”的定義和判定標準。按照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如期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是國際條約義務,與所謂“市場經濟國家”沒有任何關聯。

沈丹陽表示,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方嚴格履行入世承諾和各項義務,理應享有世貿組織的各項合法權利。至今已有許多世貿成員承諾棄用“替代國”做法,履行了第15條義務,中方對此表示讚賞。議定書第15條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與各方達成一致的國際條約,是世貿規則的組成部分,具有國際法效力。契約精神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信守條約是國際法的基本準則。維護條約義務的嚴肅性,維護多邊貿易體系的權威性,是世貿組織成員的共同義務,也是各成員的共同利益。

實際上,長期以來,由於第三國相同産品的價格往往遠高於中國産品的生産成本,採用第三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往往成為一些國家對中國商品徵收高額“反傾銷稅”的藉口。

沈丹陽指出,中方注意到,目前仍有少數成員在如期履行第15條義務的問題上表態含糊其辭,企圖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繼續使用“替代國”做法,中方對此表示強烈不滿並堅決反對。在此,中方強調如下原則立場:12月11日後,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徹底履行第15條義務,全面終止“替代國”做法;應嚴格依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等規則,公正、合理、透明地對自華進口産品開展反傾銷調查,不能變相延續“替代國”做法。

“中方敦促那些至今仍未履行第15條義務的世貿組織成員,如期履行義務,避免因此而影響雙邊經貿關係正常發展。”沈丹陽強調,對於12月11日後堅持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繼續使用“替代國”做法的少數成員,中方將依據世貿組織規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記者 陳恒)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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