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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6-12-13 19:1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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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12月13日電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公開宣判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對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斯鑫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金惠芳(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5.442萬元。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斯鑫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鋻於斯鑫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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