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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放權部門與承接部門30日內完成權力交接

2016-12-16 10:39 來源: 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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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後一公里”?12月15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了解到,我省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職權事項落實承接工作的實施意見》,我省將按照“誰實施、誰負責”“誰委託、誰負責”的原則,通過完善基本管理制度、規範審批標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舉措,努力構建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承接機制,防止承接過程中出現越位、缺位、錯位問題。

《意見》明確,各部門要建立取消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根據情況變化調整目錄,並向社會公佈。完善事前評估制度,對於下放的事項,可以根據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探索差異化放權,但不得擅自增設限制條件。

為了做好銜接工作,確保承接部門接得住、管得好,《意見》要求,對於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放權部門要與承接部門逐項辦理交接手續,簽訂權力交接書。要合理確定交接期限,交接期間行政相對人向放權部門申請的,放權部門應當代為受理,並説明情況。除特殊情況外,交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放權部門在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的同時,要有針對性地加強法律和技術培訓。按照“編隨事走”原則,積極開展跨層級調劑行政編制工作,推動編制資源向市縣政府傾斜,要在人才、經費、技術、裝備等方面為承接部門提供必要的保障。

下放事項審批流程如何規範?《意見》明確,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放權部門要分類制定全省統一適用的審批標準,明確審查環節、內容、標準、程序和辦理時限等事項。承接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放權部門制定的審批標準,制定審批工作細則,嚴格約束行政裁量權,不得擅自增加審批流程和申報條件,隨意抬高審批門檻。放權部門要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不斷加強對承接部門行使行政職權全過程的指導和監督。

為做好放權效果評估,放權部門要在取消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公佈滿1年時,對事項運行和監管工作的基本情況以及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減輕企業群眾負擔、便民利企等方面取得的實效情況進行評估,並探索開展第三方事後評估。

對於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不得繼續審批、核準或者認定,或者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對於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放權部門不得以備案等形式要求企業群眾繼續向其履行相關手續。放權部門要建立群眾意見反饋渠道,並對承接部門承接事項的整體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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