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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保護不力是對創新制度的破壞

2016-12-19 17:20 來源: 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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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圍繞種業違法案件及知識産權保護採訪了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特邀專家、農業部依法行政講師團成員、知識産權律師張子非。

記者:近年來,種業違法案件發生了哪些變化?案件類型有什麼轉變?

張子非:近年,特別是新《種子法》實施以來,行業主管部門持續進行打擊侵犯品種權和制售假劣種子行為專項行動,對各類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取得了積極效果。這不僅得益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也與新《種子法》的實施息息相關。新法不僅完善了監管手段,明確了責任主體、擴大了假劣種子的外延,還提高了違法成本,加大了懲處力度,其中,包括對企業高管禁業限制。“害群之馬”,以身試法請三思。違法行為類型,也由傳統的制售“假劣”種子、“三無”種子、“白袋子”種子的違法行為,轉為侵犯品種權、套取品種資源、搶購基地種源等,行政違法、民事侵權、不正當競爭多種違法行為並存,向行政執法、企業維權提出了新的挑戰。

記者:種子企業在維權打假上,有哪些阻礙和困難?

張子非:除了行政主管機關積極執法外,種業企業在維權打假上也存在先天不足、知識産權保護認識不到位、專門人才缺乏等諸多問題。

第一,企業維權打假存在先天不足。由於多數種企規模小,實力不強,科研能力不足沒有自己的新品種,往往購買某個品種的生産、經營權,其精力主要放在生産、經營上,對維權沒有預期,導致多數企業沒有專門的知識産權部門或者維權人員。

第二,有些企業雖然設置了知識産權部門,但認識不到位,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甚至將知識産權部門置於辦公室或者銷售部之下,作為討債要款裝飾門面的工具,與知名海外種企知識産權部門“設置必要,作用明顯、渠道暢通”形成鮮明對比。

第三,專門人才缺乏嚴重。由於知識産權維權具有專業性,在行業內,既通曉法律又熟知種業,還有維權實戰經驗的專業人才少之又少,與中央提出的依法治企、依法治種,還有很大的差距。以上存在的不足,也正是種業所亟待破解的。

記者:“山寨”毒瘤逐漸侵入種業,而且愈演愈烈,如何加強種業知識産權保護?

張子非:知識産權是作為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保護不力是權利人的傷害,對創新驅動制度的破壞。雖然國家有關部門重拳出擊假劣偽冒産品,但品種侵權套牌現象時有發生。作為企業應建立有效的保護制度,從繁殖材料的獲得、商業秘密的劃定、知識産權的利用、基地建設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等環節,多管齊下,形成合力,撐起品種權制度“保護傘”。同時,企業與有關部門應共同宣傳購買“山寨”品種的危害,加大購買這類種子的質量沒有保障、維權投訴無門、權益沒有保障等危害的宣傳,讓用種者自覺遠離侵權種子,使之喪失市場。行業主管部門、生産經營企業、用種農民共同努力,讓假劣種子和侵權種子無處遁形,使市場環境日益凈化,全力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農業生産用種安全,保護用種人、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記者:農民購買到問題種子後,維權時應注意哪些?

張子非:首先,買到假劣種子的農民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及農業部門進行投訴,由執法部門進行依法處理。其次,保留好購票憑證、留有樣品包裝袋、標簽、合格證、宣傳單等資料,如果田間現場能證明種子質量有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加強田間管理,減少損失,不要等到收割後再解決,以免證據毀損、滅失,增加維權難度。再次,如果耕種面積較大、損失慘重可以尋求律師、司法等專門力量進行解決。最後,如果種子質量沒有問題,由於天氣、種植技術等原因而非種子質量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專門服務等措施減少損失,降低種植風險。(記者 王澎)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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