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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出臺意見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2016-12-21 10:48 來源: 公安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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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2月20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面懲處關聯犯罪、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依法確定案件管轄、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涉案財物的處理等內容。

據了解,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今年1月至11月,全國共破獲各類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3萬起,查處違法犯罪人員5.2萬人,同比均成倍增長,並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窩點。

意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電信網絡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同時明確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範疇,基本屬於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對此解釋説。

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後,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包括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鏈結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等;詐騙特定款物的,如詐騙扶貧、救濟、優撫款物;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的,如有詐騙前科又詐騙的等等。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一定的智慧化和專業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長期從事這類活動,有的在受過打擊處理後,仍不收手,繼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手法更隱蔽,反偵查能力更強,傳染面更大。”李睿懿介紹,意見專門規定,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被告人,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意見明確要求,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罰金、沒收財産等財産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經濟實力,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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