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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出臺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

2016-12-21 20:14 來源: 水利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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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印發《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出借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查處工作中的職責,轉包、違法分包、出借借用資質三種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有關認定、處罰、信息報送和公示等規定。

《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辦法》明確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三種違法行為認定查處工作的職責,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出借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和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還明確了轉包、違法分包、出借借用資質三種違法行為的定義及具體表現情形。認定為轉包的九種情形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內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續的;採取聯營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將應由其實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聯營合作方施工的;全部工程由勞務作業分包單位實施,勞務作業分包單位計取報酬是除上繳給承包人管理費之外全部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未設立現場管理機構的;承包人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者派駐的上述人員中全部不是本單位人員的;承包人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管理費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認定為違法分包的八種情形為: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産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的;承包人將主要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工程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勞務作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的;勞務作業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和大中型機械設備費用的;承包人未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認定為出借借用資質的九種情形為: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的;實際施工單位使用承包人資質中標後,以承包人分公司、項目部等名義組織實施,但兩者無實質産權、人事、財務關係的;工程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承包人的,但項目法人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勞務作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單位的;承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部分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承包人與項目法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的;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採購、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工程設備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資質行為。

《辦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轉包、違法分包、出借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項目法人、監理單位、承包人發現相關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制止、責令改正、督促履行合同並向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辦法》對轉包、違法分包、出借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的調查、認定、處罰等提出明確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三種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認定,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水利部將處罰記錄計入單位或個人信信用檔案,列入失信黑名單,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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