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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臺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

2016-12-30 11:39 來源: 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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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從省公安廳獲悉,《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將享有9項基本公共服務和7項便利。

《辦法》規定,流動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流入其他城市經常居住、工作生活7日以上,應主動到就近公安派出所或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及時申報居住登記。公安機關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辦法》規定,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當出現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時,持有人需及時辦理換領、補領手續。辦理簽注、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辦法》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就業服務、社會保險服務、教育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9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與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生證明材料,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7項便利。

據悉,《辦法》的出臺,簡化了居住證辦理手續和程序,增加了持證人員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方面的“含金量”,符合居住證積分落戶條件的流動人員,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記者 彭小萍、實習生 田佩雯、通訊員 龔軒)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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