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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部門對營改增相關政策作出進一步解讀

2016-12-31 07: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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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 鬱瓊源)記者3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30日對營改增相關政策作出進一步解讀。

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5日聯合印發了《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産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進一步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相關政策。

據介紹,《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明確,“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25日印發的通知第三條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業務範圍,將逾期90天應收未收利息暫不徵稅政策,擴大到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所有金融機構。

“簡單説,資産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産品中,受投資人委託管理資管産品的基金公司、信託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産品的管理人。”據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第四條“資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産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主要界定了運營資管産品的納稅主體,明確了資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以資管産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並照章繳納增值稅。

相關負責人指出,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後,資管産品的徵稅機制並未發生變化。具體到資管産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産品資産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

據了解,原營業稅稅制下,對資管類産品如何繳納營業稅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産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已有明確規定。

此外,通知第九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明確,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産、加工過程的食品。對於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産品等貨物,未進行後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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