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兩部門關於北京等13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復函

2017-01-03 17:25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北京等13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復函
發改經體[2016]2652號

北京市、天津市、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江蘇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廣東省、廣西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們報來的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所報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指導思想明確、重點內容突出,可操作性較強,有關市場體系建設、食鹽安全監管、食鹽價格監管、食鹽儲備建設、食鹽科學補碘、食鹽電子追溯、工業鹽管理、鹽業企業改革等重點內容符合《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

二、加強組織領導,夯實主體責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各部門分工協作、共同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同時,組織好省級以下鹽業體制改革具體工作方案編制和實施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把轉變發展方式作為根本動力,切實理順鹽行業管理體制,創新鹽業經營機制,確保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各項任務,確保鹽業體制改革平穩有序進行。

三、推進政企分開,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各地要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加快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對違法違規企業實施聯合懲戒。鹽業主管機構或食鹽安全監管機構的行政職能與鹽業公司未分離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編制完成省級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要實現分離。要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職能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職能移交時要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地帶”,保障執法經費,確保食鹽質量安全。

四、打破行政壁壘,促進公平競爭。各地要健全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得設置行政壁壘,不得新設行政許可,防止排斥市場競爭和限制外地産品進入本地市場的行為。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要求,在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辦法、非碘鹽供應管理辦法等政策制定和食鹽網上交易服務系統、食鹽電子追溯系統等地方服務平臺建設中,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充分釋放市場活力。

五、保障食鹽安全,做好風險防範。各地要把保障人民群眾食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快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落實好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等工作,建立健全風險預警和風險防範機制。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可以指定由省級食鹽批發企業負責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批發企業在這些地區銷售食鹽。要加大打擊制販假鹽力度,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供應安全、質量安全,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六、加強宣傳引導,確保社會穩定。各地要密切跟蹤改革進展,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釋疑解惑工作,把黨中央、國務院對食鹽安全的高度重視宣傳到位。要加強對改革落實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妥善處理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請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據此修改完善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確保2016年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

特此函覆。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