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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01-06 19:44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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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內幕交易案,1宗短線交易案,2宗短線交易及內幕交易案。

1宗內幕交易案中,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鴿投資)時任董事長王某是銀鴿投資擬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趙天琦與王某多次聯絡,趙天琦與其配偶王智煥控制使用“王智煥”賬戶買入“銀鴿投資”434,500股,共計獲利約44萬元。趙天琦、王智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沒收趙天琦、王智煥違法所得約44萬元,並處以約44萬元罰款。

1宗短線交易案中,2015年4月27日至7月6日,董榮亭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丹化科技)持股5%以上股東。在此期間,董榮亭證券賬戶通過二級市場累計買入丹化科技A股41,874,535股,累計賣出30,861,808股,交易虧損約415萬元。董榮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董榮亭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2宗短線交易及內幕交易案中,一是成迪龍在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間任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圍海股份)董事會秘書,在此期間成迪龍控制使用他人賬戶交易“圍海股份”,將持有的“圍海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共計獲利約108萬元;成迪龍負責圍海股份資本運作等事項,是圍海股份擬並購杭州中藝生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成迪龍控制使用他人賬戶買入“圍海股份”673,600股,沒有違法所得。成迪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第202條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成迪龍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對成迪龍內幕交易行為處以60萬元罰款。二是馬彥文擔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利德曼)董事期間,控制使用他人賬戶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內將“利德曼”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利德曼董事長沈某仟、董事會秘書牛某輝是利德曼擬收購資産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彥文與沈某仟、牛某輝多次聯絡接觸,並控制使用他人證券賬戶買入“利德曼”756,937股,共計獲利約428萬元。馬彥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第202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馬彥文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7萬元罰款;對馬彥文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428萬元,並處以約1,284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始終秉持“依法、從嚴、全面”的監管理念,對內幕交易、短線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切實保障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與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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