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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8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6-12-24 11:08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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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8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4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從業人員信息誤導案,1宗仲介機構違法違規案,2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4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一是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皇臺酒業)時任董事長盧鴻毅聯絡甘肅省酒類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復,並籌集500萬元資金虛構為專項補助資金,由儷島産業投資有限公司轉給蘭州恒遠通商貿有限公司(簡稱蘭州恒遠通),再由蘭州恒遠通轉給甘肅省葡萄酒産業協會,最後由甘肅省葡萄酒産業協會撥付給皇臺酒業,虛增2015年度利潤500萬元,導致公司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皇臺酒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對皇臺酒業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盧鴻毅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吳生元、萬玉龍、劉峰、李宏林、薛效忠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另外9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二是銳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銳奇股份)于2015年3月將2015年1月和2月期間部分已費用化的研發支出1,168,541.67元從“管理費用”中衝回至“研發費用化支出”,再將此費用從“研發費用化支出”調整至“預付賬款”科目,並將該費用推遲至2015年7月確認;2015年6月,銳奇股份將2015年5月和6月期間部分已經費用化的“研發費用化支出”1,164,072.09元從“管理費用”直接調整至“存貨”科目,並將該費用推遲至2015年7月確認。上述兩次調整合計推遲確認研發費用2,332,613.76元,導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報告合併利潤總額虛增2,332,613.76元(佔銳奇股份對外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報告合併利潤總額的10.41%),存在虛假記載。銳奇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銳奇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明廳、吳霞欽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和10萬元罰款。三是深圳中恒華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深華發)2014年與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信託合同購買信託産品,深華發購買該信託産品的資金指定用於向武漢新東方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係深華發關聯方)發放貸款。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該事項構成關聯交易;2015年9月,深華發將5億元資金劃轉至深圳市萬科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該筆資金佔深華發2014年度經審計總資産的43.10%,屬於《證券法》第67條規定的重大事件;2014年深華發全資子公司武漢恒發科技有限公司與關聯方武漢恒生光電産業有限公司共簽訂10份液晶顯示屏購銷協議,合同採購金額超過了深華發審議並披露的預計總金額。對於上述關聯交易、重大事件、超額關聯交易事項,深華發未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及時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深華發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7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責令深華發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上述三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中秋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罰款;對上述超額關聯交易未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唐敢於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陳志剛、翁小玨、曹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罰款。四是新疆雪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雪峰科技)與關聯方新疆雪峰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雪峰控股)于2015年1月12日至12月9日期間共計發生39筆關聯方資金拆借行為,其中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雪峰科技累計向雪峰控股拆借資金2.33億元,2015年6月30日借款餘額為5,300萬元;2015年7月1日至12月9日,雪峰科技累計向雪峰控股拆借資金2.5億元,至2015年12月9日上述借款本金均已被雪峰科技收回並收回利息13,107,406.53元。對上述關聯方資金拆借行為,雪峰科技未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也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進行信息披露。雪峰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雪峰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康健、周春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愛華、柳陽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從業人員信息誤導案中,上海安碩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碩信息)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陸續披露了其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的信息,所披露信息與安碩信息現實狀況不符,具有片面性,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情形,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未來可實現性極小,具有較大誤導性;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時任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證券)研究所計算機行業首席分析師浦俊懿、研究員鄭奇威根據安碩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在未經東方證券內控部門審批、復核的情況下,使用誘導性和誇大性的語言文字編寫郵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機構的1279人員累計發送郵件1.1萬餘封,傳播安碩信息開展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情況。安碩信息披露,東方證券浦俊懿、鄭奇威傳播上述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信息後,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間大量買入“安碩信息”,累計共有221隻公募基金持有“安碩信息”最高達1,808.21萬股,佔安碩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碩信息股價從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漲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漲幅為15.9倍。安碩信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安碩信息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鳴、曹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和20萬元罰款。浦俊懿、鄭奇威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8條第2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7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浦俊懿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鄭奇威責令改正,並處以15萬元罰款。

1宗仲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原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後經合併更名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簡稱國富浩華所)是深圳鍵橋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鍵橋通訊)201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在審計時國富浩華所未勤勉盡責,未恰當識別和評估鍵橋通訊2012年在收入確認方面的舞弊風險並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未按準則規定實施實質性程序,未按準則規定實施函證程序,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深圳市鵬城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簡稱鵬城所)是鍵橋通訊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在審計時鵬城所未勤勉盡責,未恰當識別和評估鍵橋通訊2009年至2011年在收入確認方面的舞弊風險並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未按準則規定實施函證程序,未按準則規定實施實質性程序,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國富浩華所、鵬城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73條規定,簽字註冊會計師楊春盛、支梓、陳滿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223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責令國富浩華所改正,沒收國富浩華所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70萬元罰款,由國富浩華所法律主體的承繼者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對支梓、陳滿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鋻於鵬城所已于2015年12月28日登出,深圳證監局不再予以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楊春盛的責任已過行政處罰時效,深圳證監局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一是華泰證券吳江盛澤鎮市場路營業部從業人員陸婷婷,在從業期間,借用其配偶的證券賬戶交易股票,賬戶盈利約18.8萬元。陸婷婷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我會決定對陸婷婷沒收違法所得約18.8萬元,並處以約37.7萬元罰款。二是廣發證券南京北京東路證券營業部從業人員趙哲民,在從業期間,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盈利約40.2萬元;並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趙哲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第145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第215條、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第33號令)第3條第(3)項、第5條第1款規定,我會決定對趙哲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40.2萬元,並處以約120.6萬元罰款;對趙哲民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同時,對趙哲民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始終堅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不斷加強對市場主體信息披露的監管,對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凈化市場環境,保障資本市場長期健康規範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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