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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督察方案》實施 三種方式開展常態化海洋督察

2017-01-22 17:5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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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 劉詩平)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熱點。國家海洋局22日宣佈,國務院近日批准《海洋督察方案》,授權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務院以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審核督察三種方式,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管理及執法工作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方案強調,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將海洋督察作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推動地方政府落實海域海島資源監管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定責任,加快解決海洋資源環境突出問題,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方案明確,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機制。督察內容包括重點督察地方政府對黨中央、國務院海洋資源環境重大決策部署、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海洋資源環境計劃、規劃、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督察方式包括對海洋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開展例行督察;對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或者重大的違法違規問題等特定事項進行專項督察;對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督察。

方案指出,被督察對象要根據國家海洋局督察意見書落實整改要求,並將落實情況向媒體、社會公開。

國家海洋局新聞發言人高忠文説,建立和實施國家海洋督察制度,是加快解決海洋資源環境突出問題,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機制,全面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房建孟表示,國家海洋局將積極貫徹落實海洋督察方案,建立國家海洋督察工作機制,開展常態化海洋督察,強化海洋督察結果運用,紮實推進國家海洋督察工作。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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