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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修訂《關於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
審理工作的意見》

2017-01-14 11:53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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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國家海洋局印發修訂後的《關於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內容和程序。

《意見》分為3個部分,一是成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委員會,國家、省兩級海洋主管部門要分別成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本級政府審批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進行審核。二是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的基本程序為海島管理機構審查、審核委員會審核、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報本級政府審批。三是加強對審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包括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審理,建立審理工作的定期檢查制度,加強紀檢監察機關監督。

據悉,此次修訂,原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內容保持不變,僅對與法律、法規以及當前政策形勢和管理實踐不符的規定進行修訂。其中,修改完善的內容主要涉及調整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核委員會成員、細化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理的基本程序、全面體現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等3個方面。

《意見》調整了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核委員會成員,根據紀檢體制改革中紀委要退出一般議事協調機構的要求,刪除“由海洋主管部門紀檢組長(紀委書記)擔任副主任委員”和“紀檢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等內容。

《意見》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理中,海島管理機構審查中評審、公示和聽證、徵求意見等審查環節進行細化。此外,將原文件規定的申請人初次僅提交申請書,待海島管理機構審查通過後再提交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的要求,修改為申請人在申請時一併提交申請書、開發利用具體方案、項目論證報告等申請文件。

在全面體現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方面,此次修訂主要對公眾參與的組織主體、時間節點和公示內容進一步明確,並增加了聽證的內容。(記者 吳 瓊 通訊員 谷石岩)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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