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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就《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答問

2017-01-24 20:18 來源: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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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駐地方機構管理長效機制
——總局新聞發言人就《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日前發佈了《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記者就相關問題專訪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發言人。

記者:《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新聞發言人:《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實際上是對《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3號,以下簡稱43號令)的修訂。43號令自2009年頒布實施以來,對於加強報刊駐地方記者站管理、規範報刊記者站新聞采編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為滿足新聞信息採集的需要,除報刊之外的其他各類新聞單位普遍在地方設立了駐地方機構,為全面客觀地報道全國新聞事件、豐富新聞宣傳內容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機構過多過濫、人員私聘濫聘、違法活動多發頻發等突出問題,基層單位和群眾反映強烈,43號令的內容已不能滿足規範管理的現實需要。

根據中央統一部署,2014年以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以下簡稱駐地方機構)進行了清理整頓。截至目前,保留的1989個駐地方機構已基本完成了重新登記註冊,新聞傳播秩序明顯好轉,源頭治理效果顯著。為鞏固清理整頓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總局對43號令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日發佈了《辦法》。

記者: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新聞發言人:《辦法》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鞏固清理整頓成果,根據中央統一要求,做好所有類別的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規範管理的頂層設計,建立長效機制;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為解決和防止清理整頓前駐地方機構過多過濫,人員私聘濫聘,有償新聞、“有償不聞”、新聞敲詐等突出問題提供法律依據;三是細化《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1號)授權的許可權限,落實審批機關、條件、程序、時限等;四是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類並重,與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制度相銜接,突出新聞單位和駐地方機構主體責任;五是考慮到媒體融合發展的趨勢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變化,為媒體融合發展和事業單位改革預留空間。

記者: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新聞發言人:《辦法》共六章四十六條,主要制度包括:(一)建立了各類駐地方機構的統一管理制度。將《辦法》適用範圍從報刊設立記者站擴大到所有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二)明確了審批條件、程序、時限及變更、登出等。明確國家對設立駐地方機構實行許可制度,由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實施審批、變更備案和終止登出;同時,明確了中央與地方審核和審批職責。(三)強化了新聞單位和駐地方機構的主體責任。明確了新聞單位應當在人員、經費、培訓等方面為駐地方機構提供必需保障,加強負責人管理、巡視檢查、社會監督等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巡視檢查、社會監督等制度,以及不得轉讓駐地方機構的名稱、證照、新聞業務等。(四)強化了總局和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五)細化強化了法律責任。

記者:據我們了解,新聞網站的審批在網信主管部門,而《辦法》規定駐地方機構的審批在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怎麼處理這種關係?

新聞發言人:為與國家網信辦對新聞網站的審批相銜接,《辦法》設計了幾個銜接性條款,一是明確了中央重點新聞網站設立駐地方機構,要經駐地方機構所在地省級網信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國家網信辦審查同意後,再履行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的申請設立程序;二是明確了中央重點新聞網站設立駐地方機構,要向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出具國家網信辦審查同意的證明;三是規定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與網信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通報本行政區域內中央重點新聞網站駐地方機構準入退出、變更備案、年度核驗、案件查處等信息。

記者:關於清理整頓保留下來的駐地方機構,在《辦法》出臺後是否需要再次審批?

新聞發言人:2014年清理整頓後保留下來的駐地方機構,與《辦法》的規定相一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已經保留並登記的駐地方機構無須再另行辦理審批手續,《辦法》第四十五條對此予以了明確規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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