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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疏堵結合”規範再融資制度

2017-02-17 20:2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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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17日電(記者 王都鵬、劉慧)針對現行再融資制度暴露出的一些問題,中國證監會修訂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並於17日發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説,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將進一步突出市場化定價機制的約束作用,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

制定的監管問答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一是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三是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産、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據介紹,現行的再融資制度,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過度融資傾向、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以及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等情況。

鄧舸説,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等行為形成資産泡沫。

為實現規則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佈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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