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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對排污企業實行準入排污監管“一證式”管控

2017-02-18 15:3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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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海口2月18日電(記者 王存福 代超)海南省政府近期印發《海南省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辦法》,海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始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以環境質量為依據,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對排污單位實行從準入、排污控制到執法監管的全過程“一證式”污染管控制度。

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照試點名錄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污。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排污許可證每次延續不超過5年。

海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試點名錄、時限、受理部門、申領流程等相關事項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排污單位的名稱地址變更、改建擴建等變化,都需要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

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違反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海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有以上情形之一,海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應當撤銷排污許可決定。

此外,排污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海南省污染物排放標準。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定期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方式,對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證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情況記錄于排污許可證副本,並納入企業環保誠信管理體系。排污單位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及海南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排污許可證受理、審核發證及監管執法中有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追究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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