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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行政執法人員和輔助人員需“持證上崗”

2017-03-06 15: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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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3月6日電(記者 謝櫻)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有吸毒史或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不能招聘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記者6日從湖南省人社廳獲悉,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已公開發佈《湖南省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為了對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規範管理,辦法提出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和接受委託執法的組織中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按照程序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證每五年換發一次。

未取得行政執法證或未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工作。

辦法明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不得招聘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同時,辦法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本部門或者本系統舉辦的培訓。在行政執法中,使用粗俗、歧視、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暫扣行政執法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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