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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遼寧兩省部分地區電信企業實施壟斷行為被依法查處

2017-03-16 15:15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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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下,吉林、遼寧兩省物價局分別對吉化集團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中國聯通丹東市分公司、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電信企業實施的壟斷行為進行了調查,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吉林省物價局查處吉化集團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吉化集團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在其業務範圍涵蓋小區內(只有其一家提供寬帶服務),要求只辦理寬帶業務不使用固話業務的寬帶用戶,必須繳納每月5元的停機保號費,否則不予辦理寬帶業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規定。吉林省物價局對吉化集團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528,230.00元,並處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5%的罰款,計295,710.75元,經濟制裁共計823,940.75元。

遼寧省物價局查處中國聯通丹東市分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達成實施縱向壟斷協議案。經調查,中國聯通丹東市分公司在經營寬帶業務時,要求消費者指定一部固定電話作為承載或付費電話,以實現固定電話與有線寬帶的捆綁,構成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固定電話業務的壟斷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交易時搭售商品的規定。同時,中國聯通丹東市分公司作為基礎電信運營商,在向丹東有線電視公司出售帶寬時,以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固定了丹東有線電視公司向終端家庭用戶出售有線寬帶産品的種類和價格,限制了丹東有線電視公司在終端用戶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關於禁止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規定。考慮中國聯通丹東市分公司在做出處罰決定前積極整改,取消向用戶銷售寬帶搭售固話行為,並與丹東有線電視公司重新簽訂《合作意願書》,調整合作內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遼寧省物價局對中國聯通丹東市分公司上述兩項違法行為分別處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1%的罰款,共計671,559元。

吉林省物價局查處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與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達成實施橫向價格壟斷協議案。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與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使用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線路資源,在其指定小區開展寬帶業務時,使用相同的寬帶單産品資費標準,完全排除了相關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規定。吉林省物價局對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和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處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5%的罰款,共計27,920.60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強調,電信企業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違法實施壟斷行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規範電信資費行為,推進寬帶網絡提速降費”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對電信行業的監管力度。同時,歡迎經營者和消費者積極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臺,舉報有關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問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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