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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關於做好2017年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産能中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7-03-31 08:13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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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做好2017年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産能中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財務)廳(局)、國資委(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6年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産能(以下簡稱去産能)中的職工安置工作總體平穩有序,為改革發展營造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但也要看到,職工安置工作中還存在進展不平衡等問題。2017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職工安置工作任務依然繁重。為做好今年去産能中的職工安置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好工作部署

(一)明確目標任務。2017年職工安置工作對象重點包括:2017年去産能任務涉及的分流職工、2016年列入計劃但尚未完成分流安置的職工、分流安置後仍處於失業狀態的人員。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職工安置總體計劃、進度安排和任務分工,推動相關地區和企業穩步實施,確保分流職工就業有出路、生活有保障,確保不發生因職工安置引發的規模性失業和重大群體性事件。

(二)開展摸底排查。要全面掌握涉及職工基本情況和計劃分流情況,摸清企業與職工間工資、社保、經濟補償等債權債務情況,組織企業及時填報職工基本信息及分流安置情況。人社部門要加大實地調查、電話抽查、參保數據比對等力度,確保信息真實可靠,並按規定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動態更新。對反映沒有職工或職工聯絡不上的,企業要説明具體情況,人社部門核查後予以備案。去産能任務有變化的,要在任務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更新職工信息。

(三)強化指導服務。堅持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依法依規,強化企業主體責任,重視對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各地要為企業提供職工安置工作指導手冊、職工安置方案範本和工作流程圖,並通過開設專門窗口、指定專人負責等方式,優化對企業及分流職工的就業創業、社保經辦等服務,有條件的地區還可開展企業負責人及具體工作人員培訓。對去産能職工安置任務重、情況複雜的重點企業,相關部門要組成聯合工作組,會同企業共同研究解決舉措。

二、拓寬安置渠道

(一)鼓勵企業更多內部分流。支持企業優化結構、多元發展,更多通過內部調劑,多渠道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産、發展第三産業等,創造新的就業空間。支持企業成立人力資源公司,在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採取勞務派遣、企業間餘缺調劑等方式,向缺工地區和企業有組織輸出職工。支持企業盤活原有廠房、場地,設立創業孵化基地,為分流人員創業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服務。允許職工與企業協商一致後,保留一定期限勞動關係離崗創業。對企業在內部轉崗安置職工中開展轉崗培訓或創業培訓的,可通過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獎補資金)予以支持。

(二)促進轉崗就業創業。大力實施再就業幫扶行動,提前了解分流職工的就業需求,細化幫扶方案,對去産能企業要逐戶開展1次就業創業政策對話會,為分流職工免費提供1次有針對性的職業指導、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對分流人員較集中的,要舉辦專場招聘,確保為每位分流職工至少推薦3個就業崗位。有條件的地方,還可組織專業力量為分流職工開展心理諮詢等服務。推進不同地區結對合作幫扶,組織開展勞務對接協作、聯合招聘、校企合作培養等活動,促進分流人員就業創業。

(三)強化托底安置。對就業困難人員,要提供“一對一”的就業援助,加強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對困難人員較為集中的社區和工礦區,支持企業通過設立車間、代工點等吸納就業。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要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托底幫扶。各地新增或騰退的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置去産能涉及的就業困難人員,特別是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

三、保障職工權益

(一)依法處理勞動關係。要健全完善監督機制,通過抽查安置方案、觀摩職工代表大會、設立舉報電話等方式,跟蹤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制定實施。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明確安置渠道、經濟補償金計算辦法、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辦法、資金保障等內容。凡安置方案不完善、資金不落實和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職工代表範圍窄、代表性不強、協調溝通不夠的,職工安置工作不得實施操作。

(二)加強社保銜接。做好分流人員重新就業或靈活就業後的參保繳費、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等工作。妥善解決工傷人員待遇問題,對曾經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分流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之後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去産能企業安置職工時,應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劃撥或預撥部分資金,以解決工傷人員安置和以後診斷為職業病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各地可根據本地區退養人員中工傷人員的數量、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情況等,合理確定基金調劑、企業躉繳、專項獎補資金補助的比例,切實保障好工傷人員待遇問題。

(三)注重風險防範。要強化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密切關注困難地區、困難企業和困難職工,緊盯規模性失業風險、勞動關係處置、社會保險接續、經濟補償發放等風險點,完善應對預案,妥善化解矛盾和風險。對困難企業、困難職工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加大就業援助行動實施力度,指導企業妥善解決欠薪欠保、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要及時納入失業保險金髮放和社會救助範圍。對納入當年去産能關停計劃、已實際停産放假的困難企業,可通過專項獎補資金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

四、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職工安置是去産能工作的關鍵和難點,各地必須高度重視,始終把職工安置作為去産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總體方案、任務分解、督查驗收的重要內容。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職工安置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加強信息銜接和工作調度,做到去産能與職工安置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

(二)落實資金保障。要督促企業加大資金籌集力度,保障職工安置經費落實。各地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職工安置工作投入力度,在專項獎補資金分配中適當提高職工安置因素佔比,更加側重向職工分流人數多、困難程度大的地區和企業傾斜。要嚴格規範專項獎補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項獎補資金全部用於職工安置。

(三)加強督促檢查。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調度工作進展,及時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順利推進。對責任不落實、政策不落實,以及拒報、虛報、瞞報相關信息和進展情況的,要約談當地政府及企業負責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並在工作考核中加以考量。高度重視職工安置信訪問題,落實首訪負責制,對違反安置政策、違規使用資金等重點問題線索要認真核查督辦。

(四)及時報告情況。要認真落實定期報告制度,按月上報職工安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對因職工安置工作引發的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事件概況及處置進展情況。

(五)注重輿論引導。要加大對職工安置政策措施的宣傳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幫助職工了解政策、增強信心。要注重收集新聞媒體及互聯網反映的問題,認真研究解決,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本地區去産能職工安置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務求工作實效,努力確保職工安置積極穩妥推進,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召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2017年3月2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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