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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的意見

2017-04-12 14:22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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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的意見
工商企注字〔2017〕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登記管理的便利化、規範化、信息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精神,現就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以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為主題,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讓企業和群眾辦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激發企業創新創業活力,共享“互聯網+政務服務”發展成果。

(二)工作目標。

以企業登記全程便捷、高效、利民為目標,在保留窗口登記的同時,2017年10月底前開通涵蓋所有業務、適用所有企業類型的網上登記系統,實現各類型企業的設立、變更、備案、登出等各個業務環節均可通過互聯網辦理,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實施無紙全程電子化登記。

(三)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充分利用已有資源設施,按照總局統一標準規範要求,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集約化建設,統籌考慮窗口登記、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建設的需要,建立符合全程電子化登記要求和特點的企業登記流程,做好現有企業登記系統的升級改造。

2.問題導向。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等問題出發,簡化辦事流程,建立完善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為申請人提供渠道多樣、業務全面、簡便易用的企業登記服務。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增加企業負擔。

3.便捷高效。充分利用電子化、網絡化的優勢,通過申請人外網申請—工作人員內網審核—審核結果外網反饋運行模式,實現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現階段,為方便企業辦事,尊重企業的辦事途徑選擇權利,申請人可自主選擇窗口登記或全程電子化登記方式。

4.安全可靠。利用合規技術手段,保障全程電子化登記安全可信、穩定可靠。規範企業電子登記檔案的採集、加工、存儲和管理,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

二、工作任務

(一)構建登記流程規範。

1.優化登記流程。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申請辦理登記業務的,申請人按系統提示進行用戶註冊、網上填報登記信息、網上簽名提交,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後網上核準、發照、歸檔並予以公示企業相關信息。選擇無紙全程電子化登記的,申請人無需到登記窗口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2.統一文書規範。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從方便企業辦事、簡化登記手續出發,總局組織修訂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範》和《提交材料規範》,各地按照總局公佈的有關規範進行系統改造,整合優化填報內容,方便企業使用,兼顧考慮窗口登記、全程電子化登記的需要。

3.多種登記方式並行。充分考慮企業登記申請的便利性,各地在開通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的同時,仍然提供窗口登記服務等方式。不同方式申請企業登記的,都應生成電子營業執照。申請人在獲得電子營業執照的同時,也可以選擇領取紙質營業執照。

4.利用信息化手段輔助審查。登記機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完善網上登記系統功能,以更加智慧化手段輔助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高登記效率。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要引導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二)加快業務系統建設。

1.建立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網上登記是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有機構成部分,是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的初級階段。2017年10月底前,各地登記機關要開通全區域、全類型、全環節的企業網上登記系統。已建成企業網上登記系統的,可在原有系統基礎上升級改造,逐步實現各種類型企業申請、受理、核準、發照、公示等各環節均通過網上傳輸電子數據進行無紙全程電子化登記。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直接建設無紙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不必重復建設網上登記系統。全程電子化登記要與窗口登記無縫銜接,形成線上線下功能互補、相輔相成的政務服務新模式。

2.規範用戶管理。申請人使用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時應當進行在線用戶註冊。自然人註冊應提交真實準確的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影像等信息,系統採用與合法有效的身份認證系統聯網自動比對方式,實現自動確認;法人和其他組織註冊應提交單位名稱、身份證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有關人員手機號碼等信息,系統通過國家法人庫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獲取信息,實現自動確認;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確認的,申請人通過系統以電子數據形式提交主體身份信息材料即可。地方政務服務平臺(網上統一身份認證體系)滿足上述確認要求的,可對接使用。

3.實現電子簽名。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方式申請的,材料簽署人應在提交的電子申請材料上電子簽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簽名,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其法定有權簽字人簽名。符合電子簽名法或具有不可更改不可抵賴的,通過系統在手機、電腦等設備上簽名或對數據電文進行真實意思表達和確認的,均視為有效電子簽名。經申請人電子簽名的申請材料,視為符合法定形式。

4.建立痕跡追溯機制。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應當採用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實現對用戶註冊、提交申請、網上簽名、受理審核、發照歸檔等環節産生的數據及操作過程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詢,確保全程電子化登記各環節安全可信。

5.創新系統服務模式。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根據填報內容自動生成整套登記申請材料。各地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數據標準以及登記和監管信息為申請人提供智慧填報、查驗提醒和移動客戶端等服務。

(三)加強電子檔案管理。

1.電子檔案的歸集。全程電子化登記形成的原始電子申請材料、登記機關電子審核表單及相關數據庫文件、圖像等符合法律規定的數據電文即為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做好電子檔案的歸集工作,無論採取哪種技術手段採集的數據,都要按照總局公佈的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範》等文件要求統一生成電子檔案。

2.電子檔案的保存。各地應當加強電子檔案管理,要採用合規的安全技術手段,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檔案管理部門檔案管理工作,按規定交由當地檔案管理部門保管的企業電子檔案,本部門檔案管理部門也要永久保存該企業電子檔案備查。

3.電子檔案的利用。登記機關按照相關規定提供電子檔案信息查詢,發揮電子檔案易於共享的優勢,逐步推行電子檔案自助查詢服務。涉及個人和企業隱私、商業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涉密信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的要求。

4.電子檔案的遷移。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的企業需遷移變更登記機關的,原登記機關應將其電子檔案及時移交遷入地登記機關,有紙質檔案的一併移交。無法實現數據對接的,移交加蓋檔案查詢印章的電子檔案打印件。原登記機關應當繼續保存已遷移企業的電子檔案數據,確保可追溯、可查詢。移交與接收的電子檔案應當真實可靠、齊全完整、安全可用。

(四)加強信息公示和信用監管。

1.及時公示信息。經核準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按照企業信息公示相關規定,對企業基本信息和電子營業執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全面融入“互聯網+政務服務”,推進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和電子營業執照在部門間互通互認和共享共用。

2.加強懲戒措施。對全程電子化登記過程中提供虛假身份、提交虛假材料(文件)等惡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限制相關人員辦理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冒用他人身份證或網上冒用他人身份簽名騙取登記的,支持被侵權人依法向公安機關舉報,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銷登記的行政訴訟來保護其權利。登記機關應依據法院生效判決,或依被侵權人書面申請和公安機關處罰決定冒用的事實,對相關登記事項依法予以處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創新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週密安排部署,有計劃、分階段、穩步推進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

(二)加強溝通協調。

各地要積極協調,統籌調度,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研究和制定實施方案,爭取政策、資金、技術、人員等方面的支持,推動建立各部門參與、分工合作、互通互認、共享共用的聯動機制,確保改革各項舉措的有序開展、落地生根。

(三)組織宣傳培訓。

各地要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媒介做好輿情引導,廣泛宣傳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的便利性,推動形成社會共識,積極營造全社會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要加強對企業登記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幫助其全面掌握全程電子化登記業務流程、材料規範、操作規程,為推進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打好基礎。

(四)做好服務保障。

各地要建立企業用戶諮詢機制,鼓勵和幫助企業使用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在電話、互聯網、移動平臺等諮詢方式中,統一服務口徑,及時解答和回應企業使用中遇到的問題。

已經開展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試點的地方,要做好試點成效評估,完善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全面推進此項工作。

工商總局
2017年4月1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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