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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5-13 08:20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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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2017—2020年)的意見》(教師〔2016〕10號)精神,經商財政部,我部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了《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7年3月31日

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以下簡稱“計劃”)項目管理工作,確保項目實施質量和成效,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2017—2020年)的意見》(教師〔2016〕10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5〕25號)和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劃”以造就一支師德高尚、素質優良、技藝精湛、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高素質專業化“雙師型”教師隊伍為總體目標,按照中央引領、地方為主,對接需求、重點支持,協同創新、注重實效,規範管理、確保質量的實施原則,國家明確工作重點,中央財政予以經費支持,示範帶動各省(區、市)根據國家要求組織實施相關項目。

第三條 “計劃”設置職業院校教師示範培訓、中高職教師素質協同提升、校企人員雙向交流合作三項任務。具體任務是:2017—2020年,分年度組織職業院校教師校長分層分類參加國家級培訓,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和校長辦學治校能力;開展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應用型高校教師團隊研修和協同創新,創建一批教師專業技能創新示範團隊;推進教師到企業實踐和設立兼職教師特聘崗位,暢通校企人員雙向交流合作渠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院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建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高等學校附屬的高職(專科)學院、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教育部負責“計劃”的總體規劃、年度任務部署和績效考評,出臺項目管理制度,統籌協調區域、機構合作,推進優質資源共享共用,完善教師專業發展支持服務體系。會同財政部制訂年度績效目標和實施任務,發佈項目承擔單位資質標準和條件,審定地方年度項目規劃方案。依託項目管理機構,完善信息管理平臺,成立專家指導委員會,組織開展質量監測、督查指導和跟蹤問效。

第六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圍繞五年一週期教師全員培訓的整體目標,根據“計劃”項目設置要求,出臺本地區“計劃”實施辦法,開展項目需求調研,支持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專業建設,開發教師培訓課程資源,完善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分年度制定本地區項目規劃方案,實施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開展檢查指導和績效考評,全力做好年度項目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織需求調研,制訂項目實施方案。整合集中本單位優質資源,申報承擔相關項目任務。落實必要的設施設備、人員、經費等條件,做好後勤保障,高質量實施項目任務。支持“雙師型”名師工作室、教師技藝技能傳承創新平臺主持人有效開展工作。加強培訓教學、學員、考核結業和經費使用管理,開展項目總結評估,建立培訓檔案。

第八條 職業院校要制定本校教師培訓整體規劃,為校長、教師參加培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校長和教師制定個人專業發展規劃,認真完成培訓任務,堅持學以致用、重在實踐,推進培訓成果轉化,有效改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教育部會同財政部于每年5月底前確定本年度“計劃”實施目標和任務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區域産業結構轉型升級、職業院校專業建設的實際需要,明確培訓對象、培訓形式、培訓內容等要求,總結上年度實施情況,研究制訂本地區年度項目規劃方案,包括年度目標任務、項目安排、實施範圍、管理措施、成果呈現和績效考核標準,並報送教育部審核。教育部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年度規劃方案進行審核,並於每年6月底前將評審意見反饋各地。

第十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辦法、項目實施指南等要求,加強項目總體安排和系統設計,規範項目立項程序,加快項目申報、評審與立項流程,原則上于經費下達90天內完成。

第十一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把申報項目單位的資質條件,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參與。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競爭擇優、遴選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對績效考評優良的單位實行2~3年週期遴選機制,每年度對績效考評較差的單位進行動態調整。

(一)申報職業院校教師示範培訓項目的單位一般應是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全國職業教育師資專業技能示範單位,以及承擔過兩年以上省級教師培訓任務且2006年以來獲得過中央財政重點專業建設資金支持的優質省級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同時,組織各省(區、市)遴選推薦具備條件的遠程培訓機構,供全國統籌使用,為實施示範培訓項目遠程培訓模塊提供優質課程資源。

(二)申請承擔卓越校長專題研修的單位一般應是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且具有承擔兩年以上國家或省級職業院校校長培訓任務工作經驗。教育部每年公佈一次項目承擔單位資質名單,由參訓校長自主選學。

(三)申報中高職教師素質協同提升項目的單位一般應是國家示範(骨幹)高等職業院校、國家級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學校、應用型本科高校或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且具備支撐實施教師網絡研修的設施設備、網絡平臺系統、數字化資源等條件。

(四)申報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的企業一般應是國家級或省級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基地,行業代表性強、覆蓋專業面廣、崗位群和産業鏈齊全,具有專門的職工培訓機構、能夠提供實踐崗位和指導教師(師傅),且可以解決教師實踐必需的食宿等生活條件。

第十二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託相關機構,做好項目的統籌管理、安排部署和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達成年度項目績效目標。開展教師教育創新示範區(校)建設,探索出國進修、自主選學等培訓形式,建立地方政府、本科高校、職業院校與行業企業(職教集團)協同實施教師培訓項目的長效機制,加強基地專業和課程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表彰獎勵、提供産品研發和技術創新服務等措施,吸引行業組織、大中型企業積極參與。

第十三條 中西部地區教師培養培訓資源匱乏省份應充分利用省外資源,與資源豐富省份聯合組織實施項目。東部省份要利用對口支援、合作幫扶、聯合實施項目等方式,動員省內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主動對接和服務中西部省份,在師資、課程、網絡資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立項的項目實施方案,認真執行培訓計劃,不得隨意刪減、壓縮教師培訓學時。深化校企、校際合作,與行業企業、本科高校、職業院校合作實施項目,互派師資、共享資源。創新教師培訓方式方法,運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手段,豐富教師培訓課程資源,調動參訓教師(含校長)學習的積極性和自主性。開展教師訓前需求診斷、訓中測評指導、訓後考核跟蹤,研究開發教師能力測評工具,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十五條 教育部依託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信息化服務平臺和應用軟體,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管理和質量監測,加強參訓校長、教師統一管理,做到一人一號。組織專家適時開展抽查與指導。依託項目管理機構,對於跨區域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對項目承擔單位和學員反映的情況,及時與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溝通與反饋。

第十六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激勵制度,制定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加強項目信息化管理,完善參訓人員遴選和資格審查制度,及時了解項目實施情況,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制定教師培訓(企業實踐)學時(學分)計算辦法,如實記錄教師培訓學時(學分)。實施年度項目承擔單位績效考核結果末位淘汰制。對本地區年度“計劃”實施成效進行總結,並報教育部。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項目管理細則,充分調動項目參與部門以及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整合優質資源,健全項目實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設施設備等後勤保障條件;加強與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溝通與聯絡,及時主動處理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確保項目任務順利完成。加強對參訓教師出勤、學習表現、作業、培訓成果等日常情況考核,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優秀等級比例不超過20%。按年度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總結,提煉、轉化、生成課程資源成果。加強安全教育,為參訓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職業院校要制定激勵政策,引導支持校長和教師參加培訓,把先進教育教學理念、教學方法、專業技能等培訓成果進行推廣和應用,與本校教學工作實踐相結合,切實帶動學校教師能力素質和教育教學水平全面提升。

第十九條 教師參加國家級培訓且考核合格的,由項目承擔單位頒發教育部統一格式的培訓結業證書;培訓考核等級為優秀的,可優先推薦作為“雙師型”名師工作室、教師技藝技能傳承創新平臺等項目主持人。教師培訓學時(學分)全部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中央財政通過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專項資金渠道,採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經費支持,帶動地方建立健全教師培訓經費投入長效機制。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教師國家級培訓任務,統籌分配、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資金,明確重點支持方向、目標任務和開支範圍,系統規劃、科學設置“計劃”項目。嚴格執行《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根據當地物價水平、人力資源成本等因素,按照各地培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項目經費使用標準,及時足額將項目經費下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二條 中央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補助教師培訓(企業實踐)期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設備租賃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等。

第二十三條 職業院校要保障參訓校長和教師的合法權益。校長、教師參訓期間,享受學校在崗人員同等工資和福利待遇,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二十四條 各省(區、市)、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經費管理,落實經費審計和預決算制度,嚴格經費報銷,確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不得用於彌補其他資金缺口,不得以管理費等名義截留、挪用。項目承擔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訓教師收取額外費用。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相關要求,厲行勤儉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章 督查評估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對照各省(區、市)年度實施方案,採取匿名評教、專家抽評、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適時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考評,不定期開展督促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績效考評標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實施期績效目標、項目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採取自我評估、匿名評教、專家抽評、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績效考評。建立專家視導制度,定期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指導檢查,保障項目有序、有效、順利實施。設立項目諮詢與服務電話、電子郵箱,接受對項目實施情況的諮詢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職業院校及參訓教師要發揮主體作用,積極參與匿名評教、績效評價等工作,如實反饋項目實施效果。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按年度對各地、各項目承擔單位工作績效結果予以公示,作為下一年度任務調整、考核獎勵、鼓勵宣傳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設立項目監督電話(010—66097715)、監督電子郵箱(fzc@moe.edu.cn),接受對項目實施違規情況的反映與舉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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