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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關於執行保監發〔2016〕82號文件
有關事宜的通知

2017-05-13 16:00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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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執行保監發〔2016〕82號文件有關事宜的通知
保監仲介〔2017〕130號

各保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國保監會關於做好保險專業仲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6〕82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的證明

(一)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的法人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的前提是其財務狀況良好,具有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的能力。法人股東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産及貨幣資金均大於出資額,方可被認定為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

申請保險專業仲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法人股東出資日上一月末的財務會計報告、出資日當月及前三個月(必要時可向前追溯)銀行賬戶對賬單,以及其他應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證明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

(二)自然人股東投資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的,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提交自然人股東出資日當月及前三個月(必要時可向前追溯)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等材料,説明出資資金來源及流向,並輔之以其他應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證明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

(三)如存在股東出資資金來自於股東之外的其他單位、個人,資金性質、權屬不清,或者自然人股東未提供可信的收入證明等情形,保險監管部門應重點審查、核實。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予以合理證明的,要依法處理。

二、關於註冊資本託管賬戶

申請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將基本戶和註冊資本託管賬戶分設,在提交業務許可申請材料時一併報送註冊資本進入託管賬戶的入賬證明。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5月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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