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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證券交易所就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徵求意見

2017-05-17 15:0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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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5月17日電(記者 潘清、孫飛)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債券市場,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16日分別就修訂和制定《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指對不同特徵和風險水平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資産支持證券等的發行認購、上市交易及掛牌轉讓作出分類,並區別不同産品風險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引導其參與相應類型債券認購、交易及轉讓的制度安排。

兩交易所的《辦法》立足於使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與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保持一致,並強化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自律監管職責及法律責任,保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根據《辦法》,債券市場投資者按照産品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分為合格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標準與證監會相關規定中“專業投資者”標准保持一致,但暫不引入關於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定。

《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包括: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産品;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合格投資者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最近1年末凈資産不低於2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為做好與證監會相關規定的銜接,落實“投資者準入要求包含資産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産品或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的規定,《辦法》新增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産指標的期限要求,即“申請資格認定前20個交易日名下金融資産日均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辦法》調整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標的範圍,除利率債、大公募公司債、可轉債外,合格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還可以參與小公募公司債中的高信用等級債券(債券信用評級AAA)的認購、交易。另外,對於債券質押式回購,擬按照現行的規則要求不變,不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融資交易;對於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擬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及融券交易。

為適應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辦法》還增加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準動態調整的規定,即對於債券評級下調至低於AAA級、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出現凈利潤虧損、發生債務違約或者嚴重違規等情形時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

據悉,《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生效。屆時,交易所將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對債券適當性管理進行調整。《辦法》規定的僅限合格機構投資者交易的債券,其他投資者不得再行買入,但可以選擇賣出或者繼續持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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