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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擬立法規範工傷保險

2017-05-25 11:15 來源: 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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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擬立法規範工傷保險
三種情形在工傷認定中可視為“工作原因”

5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聽取了關於《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説明。條例草案規定,在工傷認定的具體情形中,有三種情形可視為“工作原因”。

我省工傷保險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截至2016年底,全省104萬家用人單位、1881萬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據統計,我省勞動爭議案件中40%以上為工傷糾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工傷預防、工傷認定程序、工傷糾紛化解、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工傷康復管理等等。省人力社保廳負責人在作條例草案説明時表示,條例的制定將進一步提升我省工傷保險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

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關鍵實施環節,直接關係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此條例草案進行了重點規範,完善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細化工傷認定受理、調查核實程序,同時規範工傷認定的要素。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在工傷認定實踐中,各方對“工作原因”這一認定要素有不同理解,對此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規範,擬規定職工有以下三種情形可視為“工作原因”:一是在不間斷工作過程中進行必要的生理活動,例如工作過程中必要的飲水、如廁,但不包括規定工作時間外的就餐等活動;二是因用人單位管理不善或者設施設備不完備直接引發事故遭受傷害;三是從事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和安排的活動(包括經工會備案的療休養),但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餐飲、休閒娛樂等活動除外。(記者 吳振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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