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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工作

2017-05-25 16:06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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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財辦建[201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公共獨立系統項目單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清算範圍為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財建〔2012〕344號)、《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二批)的通知》(財建〔2012〕808號)、《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三批)的通知》(財建〔2012〕1067號)、《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四批)的通知》(財建〔2013〕64號)、《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五批)的通知》(財建〔2014〕489號)和《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六批)的通知》(財建〔2016〕669號)內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接網工程項目和公共獨立系統。

二、本次清算工作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開展,工作指南見附件。

三、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組織下屬各省級電網企業,通過信息平臺註冊並填報2012-2016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並上傳電費結算單或電量結算單等相關證明材料。有關材料經所在省(區、市)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在線初審後,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通過信息平臺復審、匯總生成最終版,于2017年8月30日前行文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四、請各省(區、市)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不屬於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轄區的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以及公共獨立系統項目單位,通過信息平臺註冊並填報2012-2016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並上傳電費結算單或電量結算單等相關證明材料。各省(區、市)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通過信息平臺對轄區內所有清算申請表及證明材料進行在線初審,並將轄區內不屬於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的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以及公共獨立系統項目單位填報的清算申請表及證明材料復審、匯總生成最終版,于2017年8月30日前行文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五、對於項目並網發電時間內電價發生變化的情況,進行清算時應分時段填報收購電量和所對應的補助標準。

附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工作指南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7年4月1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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